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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例如:国税发 2009 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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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运行管理细则的通知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运行管理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开封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运行管理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8月9日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章 受理范围
  第四章 工单管理
  第五章 知识库管理
  第六章 监督考核
  第七章 附 则
  
开封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运行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以下简称12345热线)运行管理,畅通群众诉求通道,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地方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5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24〕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二条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是全市12345热线工作主管部门,负责12345热线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统筹协调督办跨部门、跨层级的事项,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建立全市12345热线工作管理体系,监督指导全市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归并优化工作及分中心热线运行,协调解决12345热线运行中的突出问题。
  (二)负责市级12345热线平台建设和数据管理,统筹推进市级12345热线平台与省级12345热线平台、分中心热线平台互联互通,监督指导全市12345热线业务协同和数据管理。
  (三)组织推进市级12345热线与110、119、120、122等紧急热线和水电气热等公共事业服务热线高效对接联动。
  (四)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诉求督办工作。
  (五)统筹推进12345热线工作法治化,保障12345热线各项工作依法高效开展。
  (六)建立12345热线服务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并动态调整。
  (七)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 市长专线电话办公室是市级12345热线工作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市级12345热线日常运行和服务管理工作,对分中心热线运行、承办单位诉求办理情况开展日常监督管理。
  (二)协助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管理市级12345热线平台,推进市级12345热线平台与省级12345热线平台、分中心热线平台互联互通,实时推送12345热线运行数据,开展市级12345热线数据分析。
  (三)负责办理省级12345热线派发的工单。
  (四)协助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定全市12345热线运行标准规范、绩效考核评价等工作。
  (五)组织全市12345热线系统业务培训和交流。
  (六)完成上级和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各县区(含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下同)12345热线工作主管部门由各县区人民政府明确,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本县区热线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县区12345热线日常运行和服务管理,建立健全运行管理机制和服务管理规范,落实标准化工作规范。
  (二)组织办理市级12345热线派发的工单,开展本县区12345热线数据分析。
  (三)各县区12345热线主管部门或工作机构可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本县区12345热线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四)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分中心热线主管部门负责分中心热线建设、管理、运行等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完善分中心热线运行管理制度。
  (二)与市级12345热线建立电话转接机制,负责办理其派发的工单。
  (三)根据工作需要,选派专家进驻市级12345热线专家座席或远程支撑诉求解答。
  (四)负责分中心热线平台与市级12345热线平台互联互通及数据实时推送工作。
  (五)做好其他相关工作。

  第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公用企事业单位是12345热线的承办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12345热线办理工作机制,规范办理工作流程。
  (二)明确分管负责人和具体承办机构,指定政治过硬、业务熟练、服务意识强、相对固定的人员负责热线联络和工单办理工作。
  (三)按时签收并按时限办理、答复、反馈12345热线派发的工单。
  (四)对涉及本单位的诉求事项加强分析,及时研究热点问题,建立长效机制,妥善处理同类问题。

  
第三章 受理范围

  第七条 12345 热线负责受理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诉求人)的各类非紧急诉求(以下简称诉求),包括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的咨询、求助、投诉、举报和意见建议等。
  第八条 下列事项,12345热线不予受理:
  (一)已进入或者须通过诉讼、仲裁、纪检监察、行政复议、政府信息公开等程序解决的;
  (二)已进入信访渠道的;
  (三)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
  (四)属于110、119、120、122等紧急热线受理范围的;
  (五)属于军队、武装警察部队职权范围的;
  (六)恶意攻击骚扰、无实质诉求内容或者诉求不明确的;
  (七)诉求事项已依法依规办结,但诉求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复反映的;
  (八)非本市行政管辖范围内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事项。
  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事项,12345热线应当做好解释、引导工作;属于110等紧急热线受理范围的诉求,应当按照联动机制规定及时转交相关热线受理。

  
第四章 工单管理

  第九条 对于受理范围的诉求,市级12345热线应当规范记录诉求人的联系方式、诉求内容、涉事时间和地点等基本要素,还应准确记录来源渠道、诉求类型、归口类型、紧急程度、是否保密、是否回访等必备要素。其中来源渠道、诉求类型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记录:
  (一)来源渠道根据选项自动生成,编码分为转办工单(年月日+转办工单编号)、自办工单(KF+年月日+自办工单编号)、省交办工单(SJB+年月日+交办工单编号)等;
  (二)诉求类型分为咨询、求助、意见、建议、投诉、举报等。

  第十条 市级12345热线受理的诉求,能够直接答复的按照以下情形分类处理:
  (一)咨询类诉求可以直接答复的,在工单中准确记录答复情况;
  (二)诉求内容专业性强的,经诉求人同意,可采取三方通话、呼叫转接、专家座席联动等方式进行解答。

  第十一条 对于符合下述两类情况的,市级12345热线向诉求人说明原因后,不再进行重复受理:
  (一)工单正在办理中且诉求内容与前期或他人类似诉求基本相同;
  (二)诉求已经依法依规办结且无新增诉求。

  第十二条 在工单办理过程中,根据诉求人的不同需求,按以下三种情形分类处理:
  (一)诉求人要求催办的,在工单登记中进行“催单”。
  (二)诉求人要求对前期反馈问题补充信息的,在工单登记中进行“补单”。
  (三)诉求人要求对反映问题撤销的,在工单登记中进行“撤单”,并注明撤单原因。

  第十三条 市级12345热线接到涉及跨区域、跨层级的诉求事项,应优先通过工单推送省级12345热线,工单上报意见中应包含调查情况和转办意见。同一诉求人反映同一事项,市级12345热线不得重复转接、工单不得重复推送。

  第十四条 登记的工单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审核:
  (一)工单内容无错别字,标点符号正确,语句精炼,逻辑清晰;
  (二)标题为经办单位名称,诉求内容应包含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事情的起因、经过、结果等关键信息,真实记录反映人具体诉求;
  (三)诉求类型、归口类型应准确对应反映人问题属性。

  第十五条 审核通过的工单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转派:
  (一)工单转派应遵循以下原则:
  1.市级12345热线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及部门职责规定,将工单转派至相关承办单位。
  2.涉及多个承办单位的,分别明确主办、协办单位;对责任不清、职责交叉等复杂问题,协调确定承办单位并派发工单,后期同类事项可参照直接派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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