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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消防条例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7号


    《聊城市消防条例》已于2024年8月23日经聊城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于2024年9月26日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9月27日


   
聊城市消防条例


   
(2024年8月23日聊城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4年9月26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四章 消防组织

    第五章 灭火救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等工作,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消防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的落实,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消防安全联合检查等。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同级消防救援部门负责实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相关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结合各自工作特点,宣传消防法律法规,普及消防安全知识,组织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在全省消防安全宣传月期间,集中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第七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进智慧消防建设,鼓励、支持运用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提升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水平。

  第八条  建立健全尊崇消防救援职业的荣誉体系,落实消防救援人员优待保障政策。

    鼓励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宣传、火灾预防和消防安全救助等志愿服务活动。

    对在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科学运用巡查督查、考核考察、激励惩戒等措施,强化属地管理,保障消防安全责任落实。

  第十条  消防救援部门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承担综合性消防救援工作,指挥调度相关灾害事故救援行动;

    (二)依法行使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承担火灾预防、消防监督执法和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三)编制本行政区域消防专项规划;

    (四)依法实施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五)依法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六)负责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管理和其他消防队伍的业务指导;

    (七)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

    (八)依照法律、法规应当履行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前款中的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是指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的专职消防队伍。

  第十一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依法履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职能,在职权范围内依法查处相关消防违法行为;

    (二)建立健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档案;

    (三)依照法律、法规应当履行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及其结果由行政审批部门负责。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在职权范围内依法查处相关消防违法行为;

    (二)协助维护消防救援现场治安秩序和保护火灾事故现场,协助消防救援部门开展火灾事故调查;

    (三)依照法律、法规应当履行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公安派出所按照规定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负责辖区消防工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负责消防工作的组织和人员,保障消防工作经费;

    (二)开展辖区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消除火灾隐患;

    (三)开展日常性消防宣传教育;

    (四)协助消防救援部门开展灭火救援、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组织做好火灾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五)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做好群众性消防工作;

    (六)依照法律、法规应当履行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并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更换,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检测记录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并保存五年以上;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在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防火标志;

    (六)对本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依法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或者报送消防验收备案;

    (七)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组织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八)保障消防安全管理经费;

    (九)依照法律、法规应当履行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 聊城市消防条例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7号 / 公布日期:2024.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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