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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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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黑建村〔2024〕6号

  
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5部门《关于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
  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30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5部门关于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提升乡村建设水平,加强农村房屋(以下简称农房)质量安全管理,建立农房建设管理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农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建村规〔2024〕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第十三届省委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统筹发展和安全,强化系统观念和底线思维,建立健全农房建设管理制度体系,保障农房质量安全,提升农民群众居住品质,努力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
  ——坚守底线,安全第一。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保障农房选址安全、设计安全、建造安全和使用安全,将农房质量安全监管贯穿农房建设管理使用各环节,强化风险管控,坚决防范农房安全事故发生。
  ——远近结合,标本兼治。常态化开展既有农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及时消除存量安全隐患;加强新建农房建设管理,严控增量安全风险。
  ——强化协同,系统施策。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部门统筹协调,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将行政审批和安全监管有效衔接,建立农房用地、规划、建设、使用全过程管理制度。
  ——村民主体,多方参与。坚持产权人是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严格落实产权人和使用人安全责任。强化村民作为农房建设使用责任主体的安全意识,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组织作用,将农房建设行为规范纳入村规民约,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形成多元共治合力。
  到2025年,基本建立适应农村特点的农房建设管理体制机制,农房安全风险得到有效管控;实现农房建设用地、规划、建设行政审批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农房质量安全全过程闭环监管,农房建设行为规范有序,农房质量安全和设计水平得到普遍提升。到2035年,全面建立农房建设管理制度体系和技术标准体系,农房质量安全得到切实保障,配套设施基本完善,农房建设品质大幅提升。
  二、进一步强化既有农房安全管理
  (一)常态化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以用作经营、3层及以上、人员密集和违规改扩建等农房为重点,各级住建部门指导乡镇建立房屋安全管理员制度和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压紧压实属地责任。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农房使用安全隐患排查,建立台账,制定整治方案,持续跟踪,有效管控,落实管理责任。对经排查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结合旧村整治、新村建设、农村危房改造、洪涝和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避险搬迁等工作,利用产权收购、异地安置、维修加固、原址翻建等解危措施,督促产权人和使用人抓紧整治到位,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相关部门要按职责落实行业监管范围内的安全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协同做好农房安全管理工作,形成监管合力。(责任单位:省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厅际协调机制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地)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推进,以下不再单独列出)
  (二)严格用作经营的农房安全管理。农房用作经营活动应当符合相关安全要求,农房产权人和使用人要严格落实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当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存在违法建设、违法违规审批问题的房屋,不得用于经营活动。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加强农房用作经营活动的审批监管。县级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之间应加强信息推送和部门协同,对用作经营的农房开展联合抽查检查,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安全的,要立即采取停止使用、临时封闭、人员撤离等管控措施,该拆除的依法拆除;对一般性隐患要立查立改,落实整改责任和措施。产权人和使用人采取有效措施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恢复使用。(责任单位:省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厅际协调机制具有相应审批职能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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