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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商务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4年省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电子商务发展方向申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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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商务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4年省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电子商务发展方向申报工作的通知

  
闽商务〔2024〕78号

  
各设区市商务局、财政局(不含厦门),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

  根据《关于推动福建省电子商务保稳提质增效若干措施》(闽商务〔2022〕75号)和相关资金管理办法,现将2024年省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电子商务发展方向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在福建省(不含厦门)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的企业。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申报截止日之前未在“信用中国(福建)”网站上查询到黑名单记录。
  (三)2023年度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不得申报。
  (四)同一企业只能在所有4个支持项目中选择1项申报。
  (五)具有关联关系的企业申报本年度项目,择优支持1家(“关联关系”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定义)。
  二、支持内容和标准
  (一)促进电商平台发展,服务实体经济
  (1)总部在闽的电商平台,2023年实现平台实物商品(不含石化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建材、矿石等行业原材料)年国内网络交易额超过5亿元(B2B、B2C交易额可合并认定)。
  (2)对三明、南平、龙岩、宁德等山区地市按申报条件75%执行并单列评比。
  (3)全省共择优支持10家平台。项目按沿海、山区报送的项目数比例分配,分别按交易额排序择优(三明、南平、龙岩、宁德为山区地市,其他均为沿海地市。下同)。
  支持标准:给予每家平台运营企业最高100万元奖励。
  (二)支持拓展网络市场,扩大闽货销售
  (1)2023年利用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自营平台,实现闽货实物商品年国内网络零售额超过1亿元或闽货农产品、农副产品年国内网络零售额超过5000万元的社零纳统企业。申报企业的社零纳统情况由设区市商务部门负责审核把关,并在向省厅联合推荐行文中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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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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