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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乐山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4号)


  《乐山市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已由乐山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4年6月17日通过,经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4年7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7月29日


  
乐山市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2024年6月17日乐山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24年7月29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防治畜禽、水产养殖污染,统筹推进养殖业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促进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乐山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规模以下畜禽养殖专业户、散养户(以下统称畜禽养殖者)和水产养殖者从事以经营为目的的养殖活动的污染防治,其具体认定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依照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执行。

  第三条 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应当统筹考虑生态环境保护与养殖业发展的需要,坚持科学规划、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促进养殖业实现生产清洁化、废弃物资源化、产业模式生态化。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制定权责清单,加大资金投入,完善政策措施,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评价内容,一体推进畜禽水产养殖业高质量发展和污染防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开展日常巡查,对养殖、污染防治、污染物排放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组织实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并可以通过购买基层公共服务、设置公益岗位等形式加强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做好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发现污染环境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鼓励和引导村(居)民委员会将养殖污染防治和废弃物综合利用相关要求纳入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

  第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水产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工作的指导和服务,并按照职责做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园林、财政等有关部门及风景名胜区和产业园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做好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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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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