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制定机关:
全部
文号: 例如:国税发 2009 2号
公布日期:
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施行日期:
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主题分类:
全部
效力等级:
全部
搜索 清空
呼和浩特市中心城区环城水带保护条例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呼和浩特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二十六号


  《呼和浩特市中心城区环城水带保护条例》已于2024年6月21日呼和浩特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经2024年7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8月1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呼和浩特市中心城区环城水带保护条例》的决议


  
(2024年7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批准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呼和浩特市中心城区环城水带保护条例》,由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8月1日


  
呼和浩特市中心城区环城水带保护条例


  
(2024年6月21日呼和浩特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4年7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中心城区环城水带,拓展绿色开敞空间,促进生态资源可持续利用,提升城市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呼和浩特中心城区环城水带(以下简称环城水带)的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环城水带,是指北至京藏高速,南至银河南街,东至哈拉沁路、万通路,西至西二环快速路,包含东河、小黑河、扎达盖河、乌里沙河流经中心城区的河道、滨水绿地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环城水带保护应当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规范建设、科学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对环城水带保护工作实行统一领导,负责协调解决环城水带保护工作中的相关问题,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做好保护工作。

  市人民政府和新城区、回民区、玉泉区、赛罕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城水带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流域综合治理和统筹发展规划,环城水带保护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环城水带生态建设、保护利用、监督管理等统筹协调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相关管理制度。

  市人民政府和新城区、回民区、玉泉区、赛罕区人民政府园林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环城水带的园林绿化及其设施日常养护工作。

  市人民政府和新城区、回民区、玉泉区、赛罕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环城水带内河道、水利设施的保护管理,水资源开发利用、生态流量管控等监督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生态环境、农牧、应急管理、文化旅游、林业和草原、行政审批、公安、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环城水带保护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和新城区、回民区、玉泉区、赛罕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环城水带保护宣传教育,增强公众保护意识,引导公众参与保护活动。

  市人民政府和新城区、回民区、玉泉区、赛罕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环城水带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七条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环城水带保护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破坏环城水带内河道、滨水绿地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有权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章 规划建设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分享
划线
批注
分享
投稿
划线
选择文字与已标注内容“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
重复,继续标注将覆盖上次标注内容
是否继续?
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
关联法条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