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小微企业破产案件审理指引(试行)
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在完善小微企业拯救和退出机制中的积极作用,助力全市小微企业良性发展,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小微企业破产审判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一条 本指引适用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债务人财产状况清晰、债权债务关系简单、债权人人数较少的小微企业破产案件:
(一)债务人主要财产权属无争议且易处置;
(二)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相对明确;
(三)债权人人数在100人以下。
第二条 审理小微企业破产案件,应当遵循高效、灵活、便捷、低成本的原则。
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破产申请审查阶段,可以就是否适用本指引征求申请人、被申请人的意见。
申请人或被申请人提出异议理由充分的,不适用本指引。
第四条 人民法院认为破产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同时审查是否适用本指引。决定适用本指引的,应当在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中予以告知,并与
企业破产法第
十四条规定的事项一并予以公告。
第五条 适用本指引审理小微企业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第六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存在不宜适用本指引情形的,或者案件无法在裁定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的,经分管院领导批准,转为普通方式审理,原已进行的破产程序继续有效。
人民法院应当将转换审理方式决定书送达管理人,并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将上述事项通知已知债权人、债务人。
第七条 适用本指引审理的小微企业破产案件,一般采取随机方式指定管理人,符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指定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可以采用接受主要债权人推荐方式指定管理人。
强制清算转破产清算的案件,原强制清算的清算组由人民法院管理人名册中的中介机构组成或者参加的,可以直接指定该中介机构为管理人。
第八条 人民法院依托破产协同易审平台为管理人提供债务人财产线上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