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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工作指引》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工作指引》的通知



   
穗中法〔2024〕135号



   
各基层法院,本院各部门:


    现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5月31日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工作指引


    为进一步提高破产审判效率,降低破产程序成本,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本市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基本原则及工作要求


    1.审理破产案件,应当坚持便捷、高效、协调推进的原则,尽量整合破产事项、缩短程序时间,及时高效完成各项破产程序。

    2.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创新财产调查、接管、评估、处置、分配方式,采用简便送达、简化债权人会议、加快推进管理人工作、适用法定最短期限等手段,优化破产审判流程,提高破产审判效率,降低破产程序成本。

   
二、优化破产案件办理流程


    3.对于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需要公告的事项,人民法院、管理人应当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公告,同时还可以通过在广州中院公告栏张贴、广州中院法律文书公布网络平台发布、报纸刊登或者在债务人住所地张贴等方式进行公告。

    人民法院、管理人可以采用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简便方式通知或者告知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送达法律文书。

    4.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经采用本指引第3条第2款规定的简便方式和邮寄等方式无法通知债务人的,应当到其住所地进行通知。仍无法通知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本指引第3条第1款规定的公告方式进行通知。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债务人未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的,视为债务人经通知对破产申请无异议。

    5.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在破产申请受理审查阶段同步开展指定管理人的准备工作,并应当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时指定管理人。

    人民法院原则上采用随机方式指定管理人。对于债权债务关系特别简单,或者债务人企业存在关联关系的破产案件,为节约成本,人民法院可将多个案件一并指定同一管理人。

    公司强制清算转入破产程序,担任原清算组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在管理人名册内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该中介机构或者个人继续担任破产案件的管理人。

    6.人民法院、管理人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的同时,应当一并发布《告知债务人义务通知书》,告知债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财务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履行的相关义务以及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

    7.管理人在接管债务人财产、接受债权申报等执行职务过程中,应当要求债务人、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书面确认送达地址、电子送达方式及法律后果。有关送达规则,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规定。

    8.管理人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刻章、开立账户工作。债务人无财产的,管理人可以不开立管理人账户。

    9.管理人应当及时全面调查债务人涉及的诉讼和执行案件情况。破产案件受理法院可以根据管理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向管理人提供通过法院案件管理系统查询到的有关债务人诉讼和执行案件的基本信息。

    债务人存在未结诉讼或者未执行完毕案件的,管理人应当及时将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况函告相关人民法院。

    10.管理人应于接到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后,立即开展债务人财产调查、债权登记和审查等工作。管理人应当制定债权审查规则并报告债权人会议,履职尽责,减少破产债权衍生诉讼。

    管理人应当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的管理人工作平台、广州中院智慧破产审理系统及时录入案件信息,定期披露工作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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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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