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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节约用水若干规定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唐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9号


  《唐山市节约用水若干规定》已于2024年2月28日唐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经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24年3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4月1日


  
唐山市节约用水若干规定


  
(2024年2月28日唐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4年3月28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促进节约用水,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建设节水型社会,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河北省节约用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将节约用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制定促进节约用水的政策措施,完善节约用水协调工作机制、水资源督察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节约用水宣传和知识普及,提升全社会节水意识。

  节约用水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支持节约用水技术改造、科技创新、非常规水源利用等。完善节水激励机制,对节约用水工作中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行政审批、科学技术、海洋口岸和港航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节约用水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行政区的节约用水工作,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依法在赋权范围内行使行政处罚权。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开展节约用水工作,将节约用水行为规范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第五条 用水单位应当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建立健全节约用水责任制,并遵守下列相关规定:

  (一)设立节约用水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门人员负责节约用水工作;

  (二)加强用水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

  (三)建立用水记录台账;

  (四)开展节约用水宣传;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用水单位没有采取适当措施维护用水设施,或者出现跑、冒、滴、漏等现象没有及时采取措施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造成水资源较大浪费或者其他严重影响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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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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