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环境资源法庭诉讼指引
法庭介绍
2023年12月27日,重庆环境资源法庭正式揭牌成立,集中管辖重庆市范围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二审、再审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及公益诉讼案件,进一步实现了全市环境资源要素全流域系统保护、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主要职责:审理相关环境资源民事、行政、刑事和公益诉讼案件;监督和指导基层法院的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负责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调研;推动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深化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国内外交流合作。
受案范围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发挥重庆环境资源法庭审判职能,有序推进重庆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建设,切实守护重庆“一江碧水两岸青山”,现将重庆环境资源法庭具体受理案件范围公布如下:
一、环境资源刑事案件
(一)
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涉及环境资源的案件
1.放火罪(《
刑法》第
一百一十四条、第
一百一十五条:涉及烧毁森林、草原等环境资源要素构成犯罪的)
2.失火罪(《
刑法》第
一百一十五条:涉及烧毁森林、草原等环境资源要素构成犯罪的)
3.投放危险物质罪(《
刑法》第
一百一十四条、第
一百一十五条:涉及对环境污染行为适用投放危险物质罪追究刑事责任)
4.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刑法》第
一百一十五条:涉及对环境污染行为适用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追究刑事责任)
5.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刑法》第
一百二十五条:涉及危害环境安全构成犯罪的)
(二)
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二节走私罪中涉及环境资源的案件
1.走私文物罪(《
刑法》第
一百五十一条:涉及走私不可移动文物中可移动部分构成犯罪的)
2.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刑法》第
一百五十一条)
3.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刑法》第
一百五十一条:涉及走私禁止进出口的危害环境安全的有毒物质构成犯罪的;走私木炭、硅砂等妨害环境、资源保护的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走私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构成犯罪的;走私来自境外疫区的动植物及其产品构成犯罪的)
4.走私废物罪(《
刑法》第
一百五十二条)
(三)
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中涉及环境资源的案件
1.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刑法》第
二百二十九条:涉及承担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
2.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刑法》第
二百二十九条:涉及承担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构成犯罪的)
(四)
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涉及环境资源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