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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课后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课后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


  
浙教基〔2024〕10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发改委(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


  “双减”工作开展以来,各地不断提升学校课后服务水平,满足学生多样化需求,强化学校教育主阵地作用,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在实施过程中,有的地方和学校也出现了一些课后服务不规范的行为。为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课后服务工作,提高课后服务水平和质量,根据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课后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落实课后服务“五个严禁”的要求

  (一)严禁随意扩大课后服务范围。学校课后服务应安排在上课日及完成国家规定课程和学校教学计划之后,结束时间应与当地正常下班时间作好衔接,原则上不早于当地正常下班时间。学校为学生提供的早到校看管和早自习、午餐和午休看管等服务不纳入课后服务范围;根据学生及家长需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初中学校上课日晚上可开设自习班,学校为学生提供的晚自习服务不纳入课后服务范围。

  (二)严禁强制学生参加课后服务。课后服务必须严格遵循学生自愿参加原则,主要为确有需求的学生提供服务,学校和教师不得强制要求学生参加。学校开展课后服务要充分征求家长意见、征询学生需求,主动向家长告知服务方式、服务内容、安全保障措施等,由学生和家长自愿报名、自主选课。课后服务实行“基本服务+拓展服务”模式,免费提供基本服务的地区不得将拓展服务与基本服务捆绑报名,强制学生参加拓展服务项目。各地不得以课后服务参与率作为课后服务成效考核评价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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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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