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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社会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规定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汕尾市人民政府令


  
第13号


  《汕尾市社会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规定》已经2024年1月22日八届汕尾市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郑海涛
  2024年3月3日


  
汕尾市社会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有效预防火灾,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活动。

  第三条 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

  (二)消防法律法规;

  (三)火灾预防知识;

  (四)火灾扑救、人员疏散逃生和自救互救知识;

  (五)其他应当宣传教育培训的内容。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建立健全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全民积极参与的社会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体系,将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消防安全责任制考评,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可以根据实际采取政府购买等方式推进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职责,组织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按规定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第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本行业、本系统业务工作特点,将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内容纳入行业安全生产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

  (二)依法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责任,定期组织消防演练、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职责。

  第六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宣传教育,对社会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二)定期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负责人和专(兼)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的负责人开展消防安全培训;

  (三)指导消防救援站、消防科普教育基地有序、规范开放,引导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社会群众参观体验;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消防知识纳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

  (二)指导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矿商贸企业依法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三)将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纳入“安全生产月”“防灾减灾宣传周”等活动内容。

  第八条 教育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学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教育培训规划,并进行教育督导和工作考核;

  (二)指导和监督学校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和教职员工岗位培训内容;

  (三)鼓励教师、学生参加消防志愿者组织,开展消防志愿者行动;

  (四)鼓励各类培训机构将消防知识的教学和实践纳入培训课程,师范类和职业技术类院校将消防知识列入学生必修内容,支持职业类学校开设消防专业或者设置消防课程。

  第九条 民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结合慈善等工作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二)指导督促敬老院、福利院、救助站、福利彩票销售场所、殡仪馆等场所开展用火用电和自救逃生安全教育。

  第十条 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推动消防文化建设,鼓励群众消防文艺创作和演出,推动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融入基层群众文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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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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