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五届第18号
《梧州市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规定》已由梧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3年12月26日通过,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24年3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4月9日
梧州市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规定
(2023年12月26日梧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4年3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电动车停放、充电等涉及消防安全管理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电动车,包括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两轮摩托车和电动三轮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轻便两轮摩托车和电动轻便三轮摩托车)。
本规定所称的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是指具备电动车停放或者充电使用功能的场所。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纳入本级国土空间规划予以保障,建立工作协调机制,解决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管理纳入网格化管理范围,开展电动车火灾防范群众性教育,组织、指导、督促做好电动车规范停放、安全充电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