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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商务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3年省级利用外资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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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商务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3年省级利用外资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商务局、财政局(不含厦门),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


  根据《关于促进外资扩增量稳存量提质量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闽商务规〔2023〕3号)、《关于印发2023年一季度稳外资有关措施的通知》(闽商务〔2023〕21号)等文件要求,现组织开展2023年省级利用外资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方向及标准

  (一)企业到资奖励项目

  1.2023年全年到资奖励。对新设(含增资)外资项目(不含房地产业、金融业)于2023年累计实际到资500万美元(三明、南平、龙岩、宁德四市300万美元,23个脱贫县250万美元)及以上,用于服务福建经济建设的(下同),由省级财政按1%比例给予奖励,最高奖励1000万元。其中,对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确认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以及制造业外资项目外方于2023年累计实际到资1000万美元及以上,支持比例由1%提高至1.5%。

  2.2023年一季度到资奖励。对新设(含增资)外资项目(不含房地产业)外方于一季度实际到资达500万美元及以上(三明、南平、龙岩、宁德300万美元及以上)的部分,支持比例由1%提高至1.5%;对新设制造业外资项目外方于一季度实际到资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部分,支持比例由1.5%提高至2%。

  其中,符合一季度到资奖励条件的部分按照一季度标准给予支持,其余到位资金的部分按照全年到资奖励相应标准给予支持。上述两项奖励,单家企业合计最高奖励1000万元,世界500强、台湾百大项目最高奖励1500万元。

  (二)招商工作奖励项目

  1.重大项目招商。各级招商部门推动重大外资项目落地且外方实际到资达认缴注册资本10%以上的,每个项目给予招商部门30万元资金奖励。其中,对推动纳入全生命周期管理平台外资项目开工建设且外方到资达认缴注册资本20%以上的,每个项目给予招商部门40万元投资促进工作补助。

  2.境外联合招商。支持省市县联合赴境外开展招商引资,按市、县(区)招商部门境外招商活动支出费用的70%给予最高30万元投资促进工作补助。

  3.省级平台招商。支持运用“云上投洽会”等省级投资促进平台开展招商引资,按招商部门支出费用的70%给予最高15万元投资促进工作补助。

  每个招商部门最多申报2个项目,招商工作奖励三个支持方向累计补助最高60万元。

  二、支持对象

  (一)企业到资奖励项目

  在我省(不含厦门市)注册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招商工作奖励项目

  各设区市(不含厦门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以及所在县(市、区)、开发区有关招商部门。

  三、申报条件

  (一)企业到资奖励项目

  1.公司依法注册,履行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

  2.外商投资企业实际到资规模须符合资金支持方向和支持标准。实际到资减资后再增资的,需扣减实际减资金额。已获支持的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的,不予重复奖励。

  3.新设(含增资)是指2014年3月1日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以来新设立的,以及此前设立企业注册资本全部到资后再增资到资。

  4.制造业、房地产业、金融业项目,行业划分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企业经营范围涉及房地产业、金融业相关行业的,须提供到资资金未投向相关行业的佐证材料,否则不予支持。申报制造业项目需提供资金投向项目的具体情况介绍等。

  5.世界500强指2020—2022年上榜美国《财富》杂志的企业,台湾百大指上榜台湾中华征信所混合排名前100的企业。

  6.企业到资资金须符合《外商投资统计调查制度(2022年)》的相关要求。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类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供资金到位当月向所在地市级商务部门报备情况。

  7.服务福建经济建设是指到位资金依法依规用于本公司投资经营、股权投资福建省内项目。不支持股权投资福建省外项目。

  8.不支持使用股权、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等出资方式,不支持投资性公司再投资。

  (二)招商工作奖励项目

  1.重大项目招商

  (1)制造业项目注册资本不低于1500万美元(三明、南平、龙岩、宁德四市,以及世界500强、台湾百大企业项目不低于1000万美元);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项目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美元。

  (2)外方到资金额达其认缴注册资本的10%(或20%)。

  (3)项目登记注册和外方到资时间均为2023年。

  (4)往年已获支持项目继续到资的不重复享受。

  (5)此前获得省级招商工作奖励和利用外资正向激励奖励仍有结余资金的招商部门,原则上不支持申报。

  2.境外联合招商项目

  (1)省市或省县(市、区)联合开展赴境外开展招商引资。

  (2)开展境外联合招商时间为2023年。

  (3)市、县(区)招商部门在境外开展招商活动且有实际费用支出(不包括人员出国(境)费用)。

  3.省级平台招商项目

  (1)省级平台主要指“云上投洽会”等投资促进平台。

  (2)平台招商时间为2023年。

  (3)依托平台功能、客商资源、招商渠道等,积极宣传当地投资环境,开展招商推介、对接洽谈等,取得招商工作实效,且有实际经费支出。

  四、申报材料

  (一)企业到资奖励项目

  1.2023年企业到资项目扶持资金申请表(附件1)。

  2.申报承诺书(附件2)。

  3.2023年外商投资企业出资情况表(附件3)。

  4.企业到资验资报告原件。其中,以现汇出资需附FDI入账登记表和出资证明;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资需附公司新章程、股东会决议、增资上一年度及增资后财务报表、银行水单或者内部记账凭证、递延纳税报告表;以分配利润再投资需附原公司股东会决议、增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银行水单、递延纳税报告表。

  5.本次到资资金用途说明,包括使用时间、金额、投向项目或经营事项等(填报格式见附件4)。开展大宗商品贸易企业需提供纳税证明、员工社保缴纳证明等。

  6.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须提供有效期内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招商工作奖励项目

  1.重大项目招商

  (1)2023年招商工作奖励扶持资金申请表(一)(附件5)。

  (2)企业到资的验资报告(复印件)或者FDI入账登记表和出资证明(复印件)。

  (3)项目推进工作总结(时间范围包含但不限于2023年)。

  2.境外联合招商

  (1)2023年招商工作奖励扶持资金申请表(一)(附件6)。

  (2)开展省市县境外联合招商相关证明材料。

  (3)市、县(区)开展境外招商活动工作总结、委托合同(如有)及费用支出凭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3.省级平台招商

  (1)2023年招商工作奖励扶持资金申请表(三)(附件7)。

  (2)招商工作成效总结。

  (3)委托合同及费用支付凭证(复印件)。

  五、申报程序

  (一)市级初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商务和财政部门牵头组织辖区内相关部门、外商投资企业开展项目申报和初审工作,并于2024月1月31日前联合行文,将项目初审结果和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材料(一式一份)、外商投资企业出资情况汇总表(电子版发送到电子邮箱)报送省商务厅。

  (二)省级审定

  省商务厅收齐各地申报材料后,将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经内部复核并在厅门户网站等进行公示无异议后,由省商务厅与省财政厅按照内部流程核定资金拨付方案。

  (三)资金拨付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商务和财政部门收到资金核定文件后30日内,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或者下级财政部门。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按照通知要求,积极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外资企业和招商部门做好项目申报工作,做到应报尽报。加强政策宣传和工作指导,充分发挥资金政策引导作用,进一步提振外商投资信心,促进我省外资扩增量稳存量提质量。

  (二)规范申报材料。申报表内容要逐项认真填写、核对无误。申报材料统一使用A4纸,复印件须与原件核对一致后加盖公章。每个项目申报材料单独成册,编制目录,按目录顺序装订成书册(不接收使用回型针、凤尾夹或塑料夹等方式装订)。

  (三)加强监督检查。申请单位应如实申报、严格履行承诺。若发现申报资料造假、重复多头申报或不履行承诺的,一律取消该申请对象的申报资格,追回已拨付的财政扶持资金,并列入黑名单。获得专项资金扶持的企业要严格加强资金管理,依法依规使用,自觉接受商务、财政、审计等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联系人:刘利魁

  电 话:0591-87270257

  传 真:0591-87270197

  邮 箱:wzc@swt.fujian.gov.cn

  附件:1.2023年企业到资奖励项目扶持资金申报表

  2.申报承诺书

  3.2023年外商投资企业出资情况表

  4.2023年企业到资资金用途说明填报表

  5.2023年招商工作奖励项目扶持资金申报表(一)

  6.2023年招商工作奖励项目扶持资金申报表(二)

  7.2023年招商工作奖励项目扶持资金申报表(三)

福建省商务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23年11月3日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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