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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征求《重庆市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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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征求《重庆市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的若干措施》(国办函〔2023〕7号),结合重庆实际,我委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重庆市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10月31日前反馈我委外资外事处。联系电话:62660109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2023年10月25日


重庆市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的若干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的若干措施》(国办函〔2023〕7号)部署要求,进一步扩大开放,鼓励外商投资在渝设立研发中心开展科技研发创新活动,助力我市打造高质量集聚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企业创新发展需要,提出如下落实举措。

  一、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外资研发中心,适用本规定。

  (一)外商投资研发中心的形式可以是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商投资设立的投资性公司)依法设立的外资企业,也可以是设在外商投资企业内部的独立部门或分公司;

  (二)研发中心是从事自然科学及其相关科技领域的研究开发和实验发展(包括为研发活动服务的中间试验)的机构,研发内容可以是基础研究、产品应用研究、高科技研究和社会公益性研究;

  (三)有明确的研究开发领域和具体的研发项目,固定的场所、科研必需的仪器设备和其他必需的科研条件;

  (四)累计研发总投入不低于200万美元。

  二、政策举措

  (一)培育壮大外资研发中心主体

  1. 鼓励设立外资研发中心。围绕“33618”现代制造业集群体系,积极引导有条件的外资企业新设外资研发中心。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积极引进一批区域性、总部性、全球性外资研发中心。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在渝设立研发中心,对符合条件的给予专项奖励、贷款贴息等合计最高2000万元支持,对在我市新设立高水平研发机构且投资主体为入选世界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名单的企业,按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1000万元/个研发补助。外资通过集团内部重组在境内设立研发中心,符合条件的可适用特殊性税务重组政策。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区县、开放平台结合产业特色,引导外资研发中心集聚发展,打造国际研发合作集聚区。(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商务委、市税务局、市农委、市招商局)

  2. 支持研发中心扩容升级。支持已有外资研发中心升级建设为区域性、总部型、全球性外资研发中心,对增资部分,以其实际到位外资金额(美元)为基数,对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按不低于2%(人民币)的额度予以奖励。支持外资研发中心在渝落地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装备等高精尖产业重大优质项目,对在我市设立的年实际到位外资金额超过 3000 万美元的制造业新项目或增资项目,以其当年实际到位外资金额(美元)为基数,按不低于 4%(人民币)的额度予以支持,并纳入市级重点项目专班机制给予专项调度。(责任单位:市商务委)

  (二)鼓励开展基础研究

  3. 推动研发设施设备提档升级。对符合《重庆市“十四五”期间支持外资研发中心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实施办法》(渝商务发〔2021〕20 号)规定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外资研发中心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原相关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重庆海关、市商务委)

  4. 支持科研仪器、数据进一步开放共享。完善大型科研仪器资源共享平台功能,支持外资研发中心通过我市科技资源共享平台依法使用大型科研仪器。支持外资研发中心依法使用我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科技报告和相关数据。对于外商投资设立的为本市关键共性技术研发提供服务的新型研发机构,各地可在基础条件建设、设备购置、人才配置服务、运行经费等方面予以支持。对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相关设备减免税货物提供商品归类指导服务,缩短企业归类预裁定办理时限。对从重庆口岸进境的,不宜在海关监管区内实施查验的大型设备,可派员在监管区外实施查验。(责任单位:市科技局、重庆海关、市财政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三)支持开展科技研发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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