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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江市培育扶持个体工商户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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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江市培育扶持个体工商户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阳江市培育扶持个体工商户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市场监管局反映。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28日


阳江市培育扶持个体工商户若干措施


  个体工商户是重要的经营主体,在繁荣经济、增加就业、推动创业创新、方便群众生活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当前,全市个体工商户发展总体平稳,但受外部环境复杂多变、市场预期转弱、消费持续不旺、内需需求不振等影响,发展仍面临一些实际困难。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省、市高质量发展大会精神,贯彻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广东省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实施办法》,促进全市个体工商户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降低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

  1. 按国家规定阶段性实施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个体工商户等经营主体申请缓缴的养老、失业、工伤费款可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阳江市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 降低住房租赁成本。各级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为个体工商户增加经营场所供给。进一步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征收率减按1.5%缴纳增值税;对企事业单位等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减按4%税率征收房产税。进一步对承租公租房小区配套经营用房的采取减租免租优惠措施,减轻个体工商户因疫情影响造成的经济负担。(责任单位:阳江市税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 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建立多元化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资金筹措机制,积极争取省、市预算内投资的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项目可积极申请专项债券,统筹做好资金保障,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 降低道路货物运输成本。货车司机可通过全国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办理全国普通货运车辆网上年审业务。实施道路货运车辆安全技术检验、综合性能检测和排放检验“三检合一”,满足货车车辆快速检测、异地检测和异地审验需要,实现道路货运车辆“一次上线、一次检测、一次评级、一次收费”,公安和交通部门互认车辆安全技术检验结果,杜绝货车多次检测、多次收费等问题,减轻货车司机的负担。(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5. 强化保险保障作用。引导市内保险机构进一步丰富保险产品供给,扩大保险覆盖面。探索开展因疫情导致个体工商户营业中断损失保险,提升理赔效率。引导市内保险机构根据市内个体工商户发展需求创新保险产品,为有需要的货车司机、营运车主、餐饮店主等个体工商户群体提供多元化、全方位、普惠性的保险保障。鼓励市内保险机构通过减费让利、适度延后保费缴纳时间、赠送保单等方式,支持个体工商户渡过难关。加强保险政策的宣传,发动符合条件的餐饮企业、店主积极利用普惠性保险政策。深化银保合作,合理运用保险机制为个体工商户融资增信。〔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商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阳江监管分局、市金融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个体工商户金融扶持

  6. 降低支付手续费用。鼓励银行为个体工商户在同一银行开立的首个(或指定一个)单位结算账户开户手续费实行不低于5折优惠,免收单位结算账户管理费和年费;对一定金额以下的对公跨行转账汇款实行收费优惠,取消支票工本费、挂失费,取消本票和银行汇票手续费、工本费、挂失费。引导银行保险机构通过实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优惠、减免手续费等方式合理减费让利。引导保险机构积极创新保险产品,简化理赔手续,对个体工商户提供优质保障服务。支持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落实支付手续费其他减免政策。上述措施中,票据业务执行期限为长期,其余措施执行期限至2024年9月30日。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个体工商户贷款降低融资担保收费。加强对银行落实降费政策开展监督检查,对于检查发现的违法问题,依法从严处罚和问责,引导银行保险机构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阳江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阳江监管分局、市金融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7. 提供更多信贷支持。引导银行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的信贷支持。充分运用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等政策,引导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持续增加对个体工商户的信贷投放。用好“粤信融”“中小融”等线上融资平台。鼓励银行机构根据个体工商户特点创新金融产品,推广主动授信、随借随还贷款模式,更好满足个体工商户用款需求。落实好金融顾问服务体系和金融“镇域行”专项行动,引导银行机构提升个体工商户信用贷款和首贷户比重。充分运用现有政府金融基金为个体工商户提供应急转贷、保证保险、担保增信、风险补偿、贴息等金融服务。(责任单位:市金融局、中国人民银行阳江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阳江监管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8. 降低融资成本。进一步发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对贷款利率的指导性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将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下行效果充分传导至个体工商户贷款利率,引导市内银行机构落实相关纾困政策降低个体工商户融资成本,促进个体工商户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阳江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阳江监管分局、市金融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9. 加强金融服务。引导金融机构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开辟快速审批通道;鼓励金融机构通过走访、线上顾问、远程服务等形式,对个体工商户开展顾问服务,做好服务对接和需求调查,对受疫情影响暂时遇到困难、仍有良好发展前景的个体工商户,积极通过适度降低贷款利率、完善展期续贷衔接等措施进行纾困帮扶。(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阳江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阳江监管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0. 推进实施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符合重点群体条件或登记注册3年内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按规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创业担保贷款期限届满前,确需继续使用资金或因暂时资金紧张预计不能按期还款,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良好,且创业项目经营正常的,可以向经办银行申请贷款展期。贷款展期只能申请一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展期期间不予贴息,可继续提供担保。〔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金融局、中国人民银行阳江市分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加强征信管理服务。对个体工商户因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逾期信贷业务,经金融机构根据疫情期间相关要求认定后,可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已经报送的,按征信纠错程序予以调整。(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阳江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阳江监管分局、市发展改革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2. 加快信用信息共享步伐。推动政府部门依法依规向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征信机构共享个体工商户交易、物流、纳税、社保等数据,推广“信易贷”模式,扩大信用贷款规模,便利个体工商户获得信用贷款。(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交通运输局、阳江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阳江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阳江监管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3. 便利外汇业务线上办理。鼓励符合条件的银行,凭线上电子订单等交易电子信息,为开展贸易新业态的个体工商户提供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便利化服务,支持个体工商户参与国际贸易,积极“走出去”。(责任单位:市金融局、中国人民银行阳江市分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减轻个体工商户税费负担

  14. 大力落实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对“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13个重点行业及其他行业符合退税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继续大力落实留抵退税政策。执行期限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责任单位:阳江市税务局)

  15. 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责任单位:阳江市税务局)

  16. 持续落实其他增值税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个体工商户销售自产农产品,从事蔬菜、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批发、零售,销售农药、农膜、农机等农业生产资料,从事图书批发、零售,转让著作权,销售自建自用住房,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等,可以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责任单位:阳江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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