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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六届〕第四十二号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已于2024年12月17日经厦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12月17日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


  
(2024年12月17日厦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市更新规划

第三章 城市更新实施

第四章 城市更新保障

第五章 城中村改造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践行人民城市理念,优化城市空间布局,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安全韧性,激发城市活力,更高水平建设高素质高颜值现代化国际化城市,遵循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更新活动。

  本条例所称城市更新,是指以完善基础设施、提升社区宜居水平、保护传承历史文化、优化公共空间品质、促进产业升级转型等为重点,在城镇开发边界内进行的城市空间形态和功能持续改善的建设和管理活动,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一)对维持现有建设格局基本不变,采取修缮、改建、扩建、改变功能等措施对城市功能进行完善的整治提升;

  (二)对不在历史文化保护线范围内的危房集中成片、基础设施落后、违法建筑较多、土地利用低效的区域进行的拆除新建;

  (三)对通过整治提升无法消除安全隐患、补齐民生短板、完善产业及其配套、改善空间环境等,且不宜采用拆除新建方式更新的区域,以拆整结合方式实施的更新改造。

  第三条 城市更新应当遵循民生优先、规划统筹、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公众参与、共建共享的原则,注重历史文化保护,强化系统观念,建立可持续的城市更新模式,推进成片连片更新。

  第四条 开展城市更新活动,遵循下列基本要求:

  (一)持续完善区域功能,推进岛内外一体化,加强城中村改造,补齐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提升城市功能和居住品质,优化宜居城市建设;

  (二)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开展既有建筑节能绿色改造,提升资源、能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推进绿色城市建设;

  (三)落实城市安全韧性行动要求,消除各类安全隐患,提高城市安全水平和防范重大风险能力,深化韧性城市建设;

  (四)坚持数字赋能,注重采用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手段,推进智慧城市建设;

  (五)落实城市风貌管控和历史文化保护要求,优化城市设计,延续历史文脉,推动人文城市建设;

  (六)坚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结合具体情况差异化确定更新对策、更新方式和更新政策,统筹推动、分步实施各项城市更新工作,防止反复施工、大拆大建。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加强对城市更新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机制,研究城市更新相关重大事项。

  区人民政府负责推进和管理本辖区城市更新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城市更新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更新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市城市更新工作,牵头拟订城市更新政策,建立全市统一的城市更新信息系统,组织编制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更新计划,制定相关规范和标准。

  发改、财政、资源规划、住建、文旅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更新相关工作。

  第七条 建立城市更新公众参与机制,依法保障公众关于城市更新政策制定、详细规划编制修改、项目实施方案制定及其实施等事项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二章 城市更新规划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城市体检评估机制,完善城市体检评估指标体系,定期组织开展城市体检工作,合理确定城市更新重点。城市体检评估结果应当作为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更新计划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按照全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确定城市更新的总体目标和实施策略,明确分区管控要求,梳理更新潜力用地,引导更新方式,统筹更新时序。

  第十条 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依据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提出区城市更新建议,报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统筹制定全市城市更新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物业权利人、市场主体等实施主体依据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和全市城市更新计划,制定城市更新策划方案。

  实施主体制定策划方案,应当进行现状调查、需求征询等,并与相关利害关系人充分沟通协商。

  整治提升类城市更新策划方案应当报区人民政府同意。拆除新建、拆整结合类城市更新策划方案应当经区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同意。

  第十二条 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全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结合城市更新策划方案,依法组织编制、修改涉及城市更新项目的详细规划。

  依法无需规划许可的城市更新项目,可以不编制、修改详细规划。

  第十三条 城市更新可以就规划用地性质、建筑规模等规划指标在全市范围内统筹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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