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办规〔2024〕1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7月26日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申请与准入 第四章 住房租赁补贴与配租 第五章 保障期管理、期满审查与退出 第六章 社会力量参与 第七章 监督与责任 第八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加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规范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与使用,根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等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是指按照规定的条件通过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的方式,以解决本市城镇户籍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为主的住房保障制度。
第三条 本市规划、计划、建设、分配、使用和管理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实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适度保障、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市政府统筹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对涉及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和监督。
各区政府负责统筹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具体实施工作,进一步完善本辖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制、机制。
第六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是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系,拟订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
市住房保障办公室(以下称市住房保障部门)是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的具体实施机构,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筹集建设、资格审核、住房租赁补贴计发、房屋分配、房屋使用后续监管等工作,指导各区住房保障部门开展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相关工作。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可以委托市或区属国有住房租赁公司,或者通过政府采购选定的专业化住房租赁经营机构等运营单位,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筹集建设、运营服务等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审查核实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审查核实其住房困难状况;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公安、退役军人事务、税务、地方金融管理、审计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相关工作。
各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筹集、住房困难状况审查核实、房源配租、房屋使用后续监管以及违规行为查处等工作,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做好保障资格审核等相关工作,并配合市住房保障部门做好查处骗取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违规行为等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申请受理、资格初审等工作。
各区住房保障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相关工作经费纳入市、区两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制定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含配建)、改建、购买、租赁、接管以及接受捐赠等方式筹集。鼓励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等方式实施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集中新建,也可以在普通商品住宅项目或结合城市更新按需配建。具体在全市商品住宅用地供应和城市更新改造实施时,落实公共租赁住房配建任务,并可按照国家和省的政策要求并结合房地产市场情况适时调整。
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建成后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移交市住房保障部门或其指定单位管理的,应向全市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供应;移交区住房保障部门管理的,优先面向本区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供应,有剩余房源的,可面向全市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供应。配建项目的土地出让合同应当明确公共租赁住房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移登记和分割抵押登记。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所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应保尽保、实报实销。依法收回的闲置用地,应优先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用地,采取划拨方式供应。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配套的经营性设施,按本市相关规定征收土地出让金。
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以满足基本居住需求为原则。新建的成套公共租赁住房,要综合考虑住宅使用功能与空间组合、居住人口等要素,合理确定套型比例和结构,单套建筑面积一般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执行国家宿舍建筑设计规范,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
第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近期建设实施规划(或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充分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为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周边配套,鼓励公共租赁住房与周边配套市政公用设施整体立项、同步实施。
第十四条 对于独立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需符合国家对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标准的规定,在控制建筑密度,保证日照、通风、消防和绿地率的前提下,可按照本市保障性住房规划审批有关容积率规定的上限执行。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设计必须按规划要求配置足够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比例应不小于住宅建筑面积的11%,其中,商业服务设施比例应按不大于住宅建筑面积的5%进行设置。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根据居住人群特征与生活需求,适当增加配置医疗卫生和养老设施。
第十五条 纳入年度建设计划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按程序纳入市重点项目管理,加快办理各项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工程严格按国家、省、市有关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规范和建设程序进行勘察、设计、施工和验收,工程质量应达到设计文件和承包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工程项目实行分户验收制度和质量终身负责制。建设单位须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质量责任永久性标牌,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