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6号
2024年1月19日杭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杭州市数字贸易促进条例》,已经2024年3月29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4月7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杭州市数字贸易促进条例》的决定
(2024年3月29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
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对杭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杭州市数字贸易促进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杭州市数字贸易促进条例
(2024年1月19日杭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4年3月29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业态模式提升
第三章 主体培育
第四章 数字营商环境
第五章 开放与合作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数字贸易发展,优化数字贸易市场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数字贸易发展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数字贸易,是指以数据资源为关键要素、数字服务为核心、数字订购或者数字交付为主要特征的对外贸易活动。其中,数字交付贸易包括数字技术贸易、数字服务贸易、数字产品贸易和数据贸易等,数字订购贸易包括跨境电子商务活动等。
第三条 发展数字贸易应当遵循扩大开放、深化改革、创新引领、包容审慎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数字贸易发展工作的领导,将数字贸易发展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建立健全数字贸易发展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政策制定,督促检查政策落实,协调数字贸易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推进数字贸易开放发展和对外合作,推动杭州成为数字贸易国际枢纽。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数字贸易发展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内数字贸易发展状况,制定并实施符合本行政区域数字贸易发展实际的政策措施。
第五条 市和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推进、协调、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的数字贸易发展工作。
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推进本市数字贸易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
市网信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数据安全和相关监管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科技、数据资源、文化广电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地方金融监管、规划和自然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统计、贸促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推进数字贸易发展工作。
第六条 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规划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编制数字贸易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对标国际国内先进经验和规则,在法治框架内探索促进数字贸易发展的改革创新措施。改革创新措施涉及调整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的,依照法定程序经有权机关授权后,可以先行先试。
改革创新出现失误,但是符合国家和省确定的改革方向,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且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不作负面评价。
第二章 业态模式提升
第八条 支持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隐私计算等数字技术贸易发展。
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完善数字科技成果交易与进出口机制,引导技术熟化,推广技术标准,加快数字技术商用化、产业化进程。
第九条 支持数字金融、视觉智能、智慧医疗、智慧物流、在线教育、远程办公等数字服务贸易发展。
支持市场主体开展知识产权许可、转让等经纪服务经营,提供知识产权增值服务,为知识产权跨境流转提供支撑。
在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指导下,支持市场主体开展金融科技应用创新,探索数字人民币跨境支付应用。
第十条 支持动漫、游戏、数字音乐、数字影视、网络文学、数字艺术、数字藏品等数字产品贸易发展,鼓励市场主体推进品牌国际化建设,创新发展数字内容加工等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