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不利因素:
全部
案由:
全部
来源:
全部
刑罚:
全部
附带民事赔偿:
公诉机关:
全部
当事人:
搜索 清空
首页 > 裁判规则 > 民事裁判规则 > 正文

开发商在售楼广告中的教育优惠承诺可视为要约

————俞某3等与上海新黄浦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上诉案

裁判规则

  商业广告一般为要....(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俞某3等与上海新黄浦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上诉案

  【案号】

  (2006)普民三(民)初字第1388号二审:(2007)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361号
  【案情】
  原告:俞某3。
  原告:沈某某。
  原告:俞某4。
  被告:上海新黄浦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上海市民办新黄浦实验学校。
  原告俞某3与沈兴南系夫妻,俞某4系两人之子。2003年6月,原告与被告上海新黄浦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黄浦置业)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原告向新黄浦置业购买上海市交通西路129弄平江小区商品房一套。在该合同中,双方对业主子女入学就读事宜无约定。但被告在平江小区的报刊广告中,表明了“平江小区业主子女享受免试入学、义务教育收费标准”,“不出社区,轻松入读名校”等内容;在“平江小区新生活书卷”的售楼资料中,同样载有上述内容。
  第三人上海市民办新黄浦实验学校(以下简称新黄浦实验学校)由案外人新黄浦集团公司(系新黄浦置业的股东之一)于1996年9月开办。在相关的审批备查登记表中,明确记载了“平江小区内学生按照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标准收费,平江小区之外学生按照民办学校标准收费”的内容。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沪教委基(96)第40号《关于同意设立上海市民办新黄浦实验学校的批复》也明确:“经审核,同意设立上海市民办新黄浦实验学校,学制为九年,对平江小区的学生按义务教育标准收费。”
  在2005年民办教育促进法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
关联法条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