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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出卖人所售房屋存在倾斜的质量问题,致购房人无法对房屋正常使用、收益,人民法院可以综合多方面因素计算购房人的实际损失

————朱某某与上海三象房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

  因出卖人所售房屋....(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原审法院经开庭审理查明:2009年3月22日,朱某某与三象房产公司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朱某某向三象房产公司购买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镇乐路199弄《合生朗廷园四期》41号1-3层别墅(以下简称涉案房屋),据三象房产公司暂测涉案房屋建筑面积为176.67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为176.67平方米、公用分摊建筑面积为0平方米,另有地下附属面积72.09平方米;朱某某购买涉案房屋,每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单价(不包含房屋全装修价格)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0,515.31元,根据三象房产公司暂测的房屋建筑面积,朱某某购买涉案房屋的总房价款(不包含房屋全装修价格)暂定为1,857,739元。合同第十条约定涉案房屋的交付必须符合下列第三种方案所列条件: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三象房产公司对涉案房屋设定的抵押已注销。合同第十一条约定三象房产公司定于2009年10月31日前将涉案房屋交付给朱某某,除不可抗力外。合同第十二条约定三象房产公司如未在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期限内将涉案房屋交付朱某某,应当向朱某某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朱某某已支付的房价款日万分之三计算,违约金自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之第二天起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逾期超过60天,朱某某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合同第十三条约定涉案房屋符合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后,三象房产公司在交付之日前7天书面通知朱某某办理交付该房屋的手续,朱某某应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3天内,会同三象房产公司对涉案房屋进行验收交接。房屋交付的标志为三象房产公司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并向朱某某签发《入户通知书》。合同第十七条约定三象房产公司交付的涉案房屋系验收合格的房屋。如涉案房屋的装修、设备标准达不到本合同附件三约定的标准,朱某某有权要求三象房产公司按实际的装修、设备与约定的装修、设备差价0.10倍给予补偿。如主体结构不符合本合同附件三约定的标准,朱某某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双方商定对标准的认定产生争议时,委托本市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并以该机构出具的书面鉴定意见为处理争议的依据。合同第十八条约定涉案房屋交付后,朱某某认为主体结构不合格的,可以委托本市有资质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朱某某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合同第二十二条约定三象房产公司交付涉案房屋有其他工程质量问题的,朱某某在保修期内有权要求三象房产公司除免费修复外,三象房产公司还须按照修复费的0.10倍给予补偿。双方商定对涉案房屋其他工程质量问题有争议的,委托本市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并以该机构出具的书面鉴定意见为处理争议的依据。合同第二十三条约定自涉案房屋验收交接之日起,三象房产公司对房屋负责保修,保修范围和保修期由双方参照国务院发布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规定在本合同附件五中约定。合同附件三约定了房屋建筑结构、装修及设备标准。合同签订后朱某某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三象房产公司开具了发票。2009年(原审法院误写为2010年)9月4日,三象房产公司向业主发出入伙通知书。2010年2月3日,朱某某签署了房屋交接书,确认房屋建筑面积176.08平方米,另有地下附属面积69.34平方米,房屋总房价为1,851,535元。朱某某至今未入住使用涉案房屋,也未进行装修。2010年5月,有关媒体报道包括涉案房屋在内的14幢别墅沉降超标。2010年5月20日,三象房产公司向朱某某发出致歉函,称对5月初擅自施工行为道歉。后三象房产公司与业主未能就修复及赔偿问题达成一致。
  2013年6月,朱某某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称,三象房产公司交付涉案房屋不久后,房屋就出现了不均匀沉降,经权威部门2010年7月30日出具的报告,倾斜率已达6.58‰,且房屋的沉降和沉降差在一段时间内仍会有所发展,由此造成朱某某无法入住,所付的装修违约金也被相对方没收。朱某某认为,依据法律法规和双方合同约定,三象房产公司交付的房屋质量理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现据权威部门出具的报告造成房屋不均匀沉降的主要原因是设计未充分考虑,因此在该地质情况下,道路堆土是造成16栋别墅倾斜的主要原因。也就是说,按照三象房产公司的设计及错误施工所建成的房屋是不可能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涉案房屋的主体结构出现严重倾斜也是必然的。朱某某为此曾多次和三象房产公司交涉并走访相关政府部门,但三象房产公司至今不愿对涉案房屋的沉降现状出具权威报告并承担违约金和赔偿朱某某的损失。故朱某某要求判令:1、三象房产公司对朱某某所有的涉案房屋的不均匀沉降现状出具具有相应资质的部门作出的鉴定报告并在该鉴定报告的基础上立即对涉案房屋进行基础加固和纠偏,具体方案应以权威部门认可为准;2、三象房产公司承担房屋的基础加固和纠偏的全部费用;3、三象房产公司按朱某某已付房款日万分之三的标准向朱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自2009年11月1日起至对涉案房屋进行基础加固和纠偏且具有资质部门通过验收之日止,暂计算至2012年8月31日,计574,901.62元;4、三象房产公司赔偿朱某某装修违约损失58,000元。
  原审审理中,三象房产公司辩称:其愿意就倾斜的房屋按照已经专家评审通过的方案进行加固及纠偏,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三象房产公司认为没有必要重新进行鉴定,因为此前的报告已经对倾斜率及维修加固、纠偏方案进行了明确。三象房产公司交房时房屋符合国家有关的验收标准,房屋发生倾斜是在交房之后,非因三象房产公司原因造成,故三象房产公司不愿意承担逾期交房违约金,三象房产公司愿意按照合同约定的房屋质量条款进行处理。装修损失与本案无关,其真实性也无法确认。
  原审法院另查明:2009年9月2日,上海市青浦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下称青浦建交委)向三象房产公司颁发涉案房屋所在小区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证书。2009年9月29日,三象房产公司取得了包括涉案房屋在内的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涉案房屋属第7栋六联排别墅,其相邻方为38号别墅(业主为俞丽达)、39号别墅(现业主为王彦玲、原业主为华芮)、42号别墅(业主为傅新中、曹群)、43号别墅(业主为宁菊花、徐鹏、徐泽钰)、45号别墅(业主为杜国荣、吴桃花、杜晨露)。其中38号别墅、39号别墅(原业主华芮)、42号别墅业主、45号别墅业主于2011年2月至3月期间均在三象房产公司发出的业主关于本楼栋加固施工的意见回执单(请业主明确签署是否同意并签名确认如下)中同意栏打勾;39号别墅现业主王彦玲于2012年4月承诺配合维修;43号别墅业主于2012年向原审法院另行诉讼,已判决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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