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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提起抗拆的民事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再审

————陈某3等诉周某某等人身损害赔偿案

 

正文


陈某3等诉周某某等人身损害赔偿案



  (一)首部
  1.判决书、调解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1991)民初字第772号。
  再审调解书:江苏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淮法民监字第1号。
  2.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审原告:陈某3。
  诉讼代理人:江怀祝。
  原审原告:梁某1。
  原审原告:梁某2。
  原审原告:梁某3。
  原审原告:梁某4。
  原审原告:梁某5。
  原审被告:周某某。
  原审被告:陈某4。
  原审被告:陈某5。
  原审被告:陈某6。
  原审被告:司某某。
  原审被告:陈某7。
  4.审级: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胡义洪;审判员:魏善斌;人民陪审员:陈志远。
  再审法院:江苏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葛华和;审判员:卞兆生;代理审判员:许玉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1年9月7日。
  再审审结时间:1994年5月28日(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
  (二)一审诉辩主张
  1.原告陈某3等6人诉称:我们被6被告打伤,住院治疗,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2.被告周某某等6人辩称:我家4人(周某某、司某某、陈某6、陈某7)也被对方殴打致伤,要求赔偿损失。
  (三)一审事实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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