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3等诉周某某等人身损害赔偿案
(一)首部
1.判决书、调解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1991)民初字第772号。
再审调解书:江苏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淮法民监字第1号。
2.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审原告:陈某3。
诉讼代理人:江怀祝。
原审原告:梁某1。
原审原告:梁某2。
原审原告:梁某3。
原审原告:梁某4。
原审原告:梁某5。
原审被告:周某某。
原审被告:陈某4。
原审被告:陈某5。
原审被告:陈某6。
原审被告:司某某。
原审被告:陈某7。
4.审级: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胡义洪;审判员:魏善斌;人民陪审员:陈志远。
再审法院:江苏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葛华和;审判员:卞兆生;代理审判员:许玉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1年9月7日。
再审审结时间:1994年5月28日(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
(二)一审诉辩主张
1.原告陈某3等6人诉称:我们被6被告打伤,住院治疗,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2.被告周某某等6人辩称:我家4人(周某某、司某某、陈某6、陈某7)也被对方殴打致伤,要求赔偿损失。
(三)一审事实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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