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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压线触电侵害生命权纠纷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张某1等诉江苏省电力公司淮安市楚州供电公司、淮安市楚州区范集镇闸西村村民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裁判规则

  高压电线触电侵害....(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张某1等诉江苏省电力公司淮安市楚州供电公司、淮安市楚州区范集镇闸西村村民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案情】

  原告:张某1等4人。

  被告:江苏省电力公司淮安市楚州供电公司(以下简称供电公司)、淮安市楚州区范集镇闸西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闸西村)。

  2004年5月11日中午,原告张某1之子张爱民在被告闸西村李许泵站附近的池塘钓鱼过程中,因抽放鱼杆不慎触及高度为4.4米、正在供电的泵站变压器10千伏高压输入线,被电击伤致死,同年5月24日,原告张某1等4人以闸西村李许泵站系两被告管理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赔偿四原告死亡赔偿金等费用人民币145139.19元、精神抚慰金人民币4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另查明,张爱民触电点系10千伏高压电向变压器供电的输入线。其高压线位于闸西村李许片主要进村通道永济路旁。在张爱民触电的10千伏高压线地段,无电力设施保护区的禁示标志和电力设施保护区范围标志。经法院现场勘验,该高压线向变压器输入线的最低点线路离地距离为2.6米。另两被告曾于2001年9月15日签订《高压供用电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被告供电公司向被告闸西村泵站供10千伏高压电,双方就产权分界点及有关违约责任等约定按《供电营业规则》有关规定执行。合同有效期自2001年9月15日至2002年12月31日止。

  被告供电公司辩称:1、张爱民的行为是一种故意触电行为,自身有过错,且其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和其他带电设备附近钓鱼是违法行为,触电事故责任应由其自己承担。2、根据我单位与被告闸西村签定的《高压供用电合同》所确定的065电杆为产权分界点,死者张爱民触电点线路的产权为被告闸西村所有,是闸西村维护管理的范围内,不应由我公司承担,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闸西村则辩称:死者触电点在变压器的输入线路上,其产权不是我村的,故原告起诉我村无事实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另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供电营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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