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不利因素:
全部
案由:
全部
来源:
全部
刑罚:
全部
附带民事赔偿:
公诉机关:
全部
当事人:
搜索 清空
首页 > 裁判规则 > “两高”公布案例 > 正文

法院对当事人提起的附带行政赔偿的行政诉讼可将赔偿诉讼另案受理

————杨某某不服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林业局扣留木材决定案

裁判规则

  法院一般情况下对....(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杨某某不服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林业局扣留木材决定案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1994)五行初字第02号。
  二审判决书: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宜市法行终字第15号。
  2.案由:不服林业行政强制措施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杨某某。
  被告(被上诉人):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林业局。
  法定代表人:覃孟林,局长。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聂祖华,该局公安科干部;艾祖鸿,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正钢;审判员:陈斌、李林枫。
  二审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胡兆满;审判员:袁宝家、汪本雄。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4年8月17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4年11月16日。
  (二)一审诉辩主张
  1.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杨某某于1994年4月从鹤峰县运输一车木材至枝江县,途经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渔洋关木材检查站,该站值班木材检查员经过检查认为其所运木材的数量、规格与运输证、计码单不符,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颁发的《木材运输检查监督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货证不符、规格不符为由开具了鄂五林罚扣字(1994)第13号违章运输木材扣留单予以扣留,并限原告于1994年4月23日前补充手续,否则没收扣留木材。原告不服,向被告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林业局申请复议,被告经过复查后,于1994年4月24日作出复议决定,将适用条款改为《木材运输检查监督办法》的第十一条,对被扣木材予以继续扣留,并将限期补齐手续的时间延长至1994年5月2日。原告仍不服,遂向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原告诉称:1994年4月2日,原告从鹤峰县运输一车木材途经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林业局下属的渔洋关木材检查站,该站值班员经过检查,认为所运木材的数量、规格与运输证、计码单不符,将原告的一车木材全部扣留,并限期于1994年4月22日前补充手续,否则全部没收。原告不服,向被告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林业局申请复议,但由于被告对被扣木材进行了调换,从而造成被扣木材货证不符的假象,并强迫原告在复查清点笔录上签名。而事实上原告所运木材在鹤峰依法办理了运输证、植物检疫证、外销税收管理证明等各种合法手续,并在鹤峰经过检尺附有计码单。渔洋关木材检查站在其开具给原告的扣留单上所记载的木材数量与运输证、计码单完全一致,由此可以证明原告的木材是完全货证相符的。为此请求法院撤销被告非法扣留木材的具体行政行为,并赔偿原告的各种损失共计人民币16553.28元。
  3.被告辩称:原告杨某某所运木材虽然办理了有关的合法手续,但确实存在货证不符的事实。根据林业部颁发的《木材运输检查监督办法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
关联法条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