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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史实确认不具有法律上的权属意义,不影响商业名称以及该产品的制作技术和商誉的权属,不属于民事裁判范围

————贵发成麻花经营部诉桂发祥麻花集团不正当竞争因商业史实确认不属于民事裁判范围被驳回案

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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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贵发成麻花经营部诉桂发祥麻花集团不正当竞争因商业史实确认不属于民事裁判范围被驳回案

【案情】
原告:天津市河西区贵发成麻花经营部。
被告:天津市桂发祥麻花饮食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诉称,原告是桂发祥十八街麻花创始人范桂才之长子范永建开办的制售麻花的私营独资企业,使用其父的产品声誉和商业信誉,沿用其父1956年前在十八街创办的“贵发成”麻花店老字号。可是,被告在其麻花产品的对外宣传中,利用原告负责人之父的产品信誉和商业声誉在媒体上进行宣传,在1990年后,在宣传中掺杂刘老八在十八街开店的虚假内容,从而使消费者误认为原告在制假售假,严重侵犯原告的产品信誉和商业声誉,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和对其商业信誉的侵犯,在全国性报纸、电视上对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桂发祥公司在答辩期内未进行答辩。庭审中,被告提出如下答辩理由:(1)原告无权对原告负责人之父范桂才的个人名誉、产品信誉主张权利;(2)原告所称影响其经营的事实和理由均不成立。请求驳回原告不实之诉,诉讼费由原告承担。鉴于原告声称是十八街麻花创始人之长子,被告保留另行起诉的权利。
【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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