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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裁判规则 > “两高”公报案例 > 正文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境外人员实施的是诈骗活动,仍然组织群组帮助引流并从中获利,构成诈骗罪

————包某某、薛某、顾某某诈骗案

裁判规则

  行为人以非法占有....(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包某某、薛某、顾某某诈骗案


  2023年2月,被害人张女士至公安机关报案,此前她接到了一通显示境外号码的客服电话,称其曾在某教育机构报名的专升本培训课程可以退费了,张女士按照客服要求加入QQ群后,群内工作人员以“需先交纳各类资金才能退钱”“购买基金”等理由,诱骗张女士充值了15万余元。后来,几十名有相似经历的被害人陆续报案。

  在研判这起电信网络诈骗案时,警方发现,尽管这些所谓“客服”打来的电话号码显示所在位置是国外,但经过技术分析,这些电话实际是在国内运用虚拟号码拨出的。为尽快固定证据,加强侦查引导,浦东新区检察院“非接触类案件(网络犯罪)检察官办案组”提前介入该案,全程跟踪听取案件侦查、取证进展情况,并给出案件定性、法律适用、证据规格等专业意见。

  是谁在为诈骗团伙引流?经查,一个名叫“顾歌家”的网络聊天群被锁定,诈骗电话正是来自该聊天群的“话务员”。而“话务员”只是组织架构严密的“话务引流”团伙中的底层成员,其上层还包括核心成员、组长、质检员。其中,核心成员包某某、薛某与顾某某三人在境外诈骗组织和底层成员之间充当重要的沟通桥梁。

  她们三人是如何开始从事“话务引流”的?整个引流过程是怎样的?检察机关在细致审查后,描摹出了这条黑灰产业的“画像”。

  利诱下踏进犯罪深渊

  2023年4月24日,警方准备抓捕犯罪嫌疑人薛某时,她正在家中使用一款被称为“小黑小白”的拨号软件对外拨打虚拟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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