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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向上级机关进行报告并提出建议的信息属于过程性信息,其不予公开该信息行为合法

————袁某某诉泰州市人民政府其他行政复议案

裁判规则

  《报告》系行政机....(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原审法院认定,2019年7月31日,袁某某向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海陵区政府)申请信息公开,要求公开海陵区政府泰海政[2019]24号《海陵区政府关于全区造修船行业关停整治工作方案的报告》(以下简称24号《报告》)。2019年8月26日,海陵区政府作出泰海依复[2019]9号《依申请公开答复告知书》(以下简称9号《告知书》),告知袁某某:24号《报告》属于行政部门之间行文且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内部管理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决定对袁某某申请的信息不予公开。袁某某不服向泰州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泰州市政府于2019年10月17日收到袁某某的复议申请。于2019年10月18日予以受理,并通知海陵区政府答复。海陵区政府于2019年10月29日作出答复并提供了证据材料。2019年12月11日,泰州市政府作出(2019)泰行复第15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153号《复议决定》)。认为:24号《报告》系海陵区政府向其上一级政府报告专项工作情况及工作建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过程性信息,海陵区政府答复决定不予公开并无不当。但海陵区政府在答复文书中采取过去的格式文书致使法律适用援引已废止的条例,尽管依据废止的条例和依据新修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于袁某某而言结果均为决定不予公开,但仍系适用法律错误。鉴于责令重作答复结果仍为不予公开,泰州市政府对海陵区政府答复行为违法予以确认。泰州市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作出153号《复议决定》,确认海陵区政府2019年8月26日作出的9号《告知书》违法。袁某某仍不服,提起诉讼。

  原审法院另查明,在袁某某提交的24号《报告》截图上,2019年4月23日史立军市长签署意见为:“‘几无’的造修船行业必须从根本上予以坚决整治要在全市范围内制定方案,以最大力度推进落实,请克检市长部署安排,请荣良市长包案海陵专抓。”同年4月24日,相关副市长又签署:“安排一次实地调研,请志民阅”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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