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不利因素:
全部
案由:
全部
来源:
全部
刑罚:
全部
附带民事赔偿:
公诉机关:
全部
当事人:
搜索 清空
首页 > 裁判规则 > “两高”公布案例 > 正文

申请人超过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的行为合法

————晋某某诉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其他行政复议案

裁判规则

  复议机关收到涉案....(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原审法院认定,2019年12月27日,晋某某通过邮寄方式向秦淮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9年12月28日,秦淮区政府收到晋某某邮寄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因晋某某的复议请求不明、材料不齐全,秦淮区政府于2020年1月3日作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并邮寄送达晋某某,要求晋某某在接到上述通知书后的10日内补正,明确复议被申请人、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并提供证据材料、复议请求等。2020年1月8日,秦淮区政府收到晋某某当面提交的补充材料。晋某某在补正材料中明确了被申请人为秦淮区房产局,其对被停发住房补贴不服;复议请求为“以申请人所谓监护人领到安置房为借口,非法停发申请人住房租赁补贴款”;其中还注明“2017年11月后我一分未拿到”。经审查,秦淮区政府认为,晋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已超过行政复议法九条规定的六十日内的申请复议的法定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秦淮区政府于2020年1月15日作出[2020]宁秦行复(不)字第1号《不予受理决定书》(以下简称1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邮寄送达晋某某。

  原审法院另查明,1号《不予受理决定书》载明,“被申请人:秦淮区人民政府秦虹街道”“所在地:秦淮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晋某某庭审中陈述,其补正后的行政复议申请中“2017年11月份我一分钱也没有拿到”是指“监护人”连100元都不给了;其没有拿到100元之后,向秦淮区政府信访部门提出异议,秦淮区政府告知等拆迁诉讼结束之后再解决,所以没有申请复议,直到2019年12月27日才提出复议申请。秦淮区政府庭审中陈述,落款时间为2020年1月7日的《复议申请》是补正的复议申请,没有落款时间的《补正复议申请》是与其一并提交的附加说明,晋某某对秦淮区政府的上述陈述予以认可。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
关联法条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