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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对独立权利要求进行合理解释后,仍认为其不能解决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时,才能认定独立权利要求缺少必要技术特征

————原田工业株式会社、东莞友华通信配件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裁决案

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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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原田工业株式会社、东莞友华通信配件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裁决案


  
——(2021)最高法知行终987号


  【关键词】

  专利 无效宣告 必要技术特征 权利要求合理解释

  【基本案情】

  在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与上诉人原田工业株式会社(以下简称原田株式会社)、被上诉人东莞友华通信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华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中,涉及专利权人为原田株式会社、专利号为201510121116.5、名称为“天线装置”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友华公司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此作出第3793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部分无效,在原田株式会社于2018年9月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8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权有效。友华公司不服,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缺少“伞形振子的一部分位于绝缘底座上方”等必要技术特征,全部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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