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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在其开设的网络店铺的商品宣传中使用侵权图案并销售侵权产品,侵害了著作权人享有作品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青岛沃隆食品有限公司诉夏邑县唯品贸易有限公司、河南汇吃坊商贸有限公司、夏邑县亦淘食品有限公司、何某某、王某某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裁判规则

  侵权人在未经著作....(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唯品公司、汇吃坊公司、亦淘公司、何某某、王某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沃隆公司一审全部诉讼请求,并由沃隆公司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涉案商品外包装与沃隆公司涉案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错误。涉案商品外包装大量运用蓝绿色、亮黄色和红色,而涉案作品分别使用米白色、棕色、黑色、草绿色、深黄色,二者色彩差异明显。二者虽然均使用“6”作为设计元素,但所使用的“6”在颜色、排版、图形以及所含坚果的式样、排列、组合等方面区别明显。涉案商品外包装中上部有坚果背景图案,“每日坚果”上有小鸟和树叶,而涉案作品中上部仅为颜色线条,字体亦全然不同。2.唯品公司、汇吃坊公司、亦淘公司均具有独立人格和财产,不存在财产混同,亦不构成共同侵权。何某某、王某某未实施生产、销售行为,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可以区分,对公司债务不应承担连带责任。3.即使被诉行为构成侵权,一审判赔数额亦过高。沃隆公司相关商品的品牌知名度不等于涉案作品的知名度,一审判决认定涉案作品具有较高知名度以及对商品销售具有显著贡献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唯品公司、汇吃坊公司、亦淘公司销售的涉案商品外包装袋系委托他人设计并外购而来,具有合法来源,该三公司自身并无能力判断外包装是否侵害他人著作权,而沃隆公司早已知晓该三公司可能存在侵权,应对故意放任导致的损害扩大部分承担相应责任。在得知可能侵权后,该三公司立即下架全部商品并更换包装,其侵权获利可以计算,本案应当按照侵权获利计算赔偿数额。一审法院按照沃隆公司公证购买价格和数量计算侵权金额并采用其他公司毛利润作为计算赔偿数额标准,且在沃隆公司未提供证据的情况下认定存在维权合理支出,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沃隆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被诉侵权图案与涉案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以及涉案作品具有较高知名度且对涉案商品销售具有显著贡献正确,作为同业经营者,各被诉侵权人侵权主观恶意明显。一审法院判赔金额合理,判令何某某、王某某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有据。

  沃隆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唯品公司、汇吃坊公司、亦淘公司、何某某、王某某停止侵犯沃隆公司著作权,包括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等,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协助下架侵权链接、侵权产品,协助删除侵权宣传内容、关闭侵权店铺;2.唯品公司、汇吃坊公司、亦淘公司、何某某、王某某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沃隆公司经济损失和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合计600万元;3.唯品公司、汇吃坊公司、亦淘公司、何某某、王某某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一审中,沃隆公司申请撤回对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该院予以准许。沃隆公司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为:判令唯品公司、汇吃坊公司、亦淘公司、何某某、王某某停止侵犯沃隆公司著作权,包括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等,并明确第1项诉讼请求中侵害的著作权为《沃隆每日坚果》(原登记号为国作登字-2015-F-00248445号,后由于版权转让,现登记号为国作登字-2018-F-00560612号)美术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1、沃隆公司及其享有著作权情况

  沃隆公司成立于2016年5月19日,注册资本60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批发预包装食品、乳制品、装饰材料、电脑配件、玩具、机电设备、日用百货、办公用品、床上用品、服装;网络维护、网页设计;食品生产;货物进出口。

  2015年11月16日,国家版权局对杨国庆于2014年12月11日创作完成的“沃隆每日坚果”美术作品予以登记,并颁发国作登字-2015-F-00248445号作品登记证书。2018年6月13日,国家版权局就沃隆公司经杨国庆转让于2018年1月1日取得美术作品《沃隆每日坚果》的著作权予以登记,并颁发登记号为国作登字-2018-F-00560612的作品登记证书。

  2015年4月24日,涉案美术作品被发表在沃隆公司“沃隆”微信公众号文章中。以涉案美术作品为外包装的沃隆坚果产品在天猫、京东等电商平台销量巨大。

  二、沃隆公司在本案主张的侵权行为

  2020年10月14日,沃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薛峥向江西省南昌市大成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薛峥操作公证处电脑,登陆淘宝网,对唯品公司在天猫平台开设的“亦淘旗舰店”店铺进行浏览。店铺信息显示:“每日坚果大礼包孕妇儿童款30包混合坚果干果仁零食组合装礼盒送礼”产品售价65.99,总销量1155731,评价114211。“每日坚果大礼包8种混合坚果组合干果零食30包雪花酥材料网红礼盒”产品售价65.99,总销量597693,评价66850。“每日坚果大礼包成人款混合坚果孕妇儿童款干果零食30包礼盒装送礼”售价84.90元,总销量37647,评价3443。点击“每日坚果大礼包孕妇儿童款30包混合坚果干果仁零食组合装礼盒送礼”产品,促销价为65.99元-109.9元,显示月销量为15万+,累计评价为215499。点击“每日坚果大礼包8种混合坚果组合干果零食30包雪花酥材料网红礼盒”,促销价为65.99-109.9元,显示月销量为4万+,累计评价113630。点击“每日坚果大礼包成人款混合坚果孕妇儿童款干果零食30包礼盒装送礼”,促销价为84.90-105.90元,显示月销量为4732,累计评价为6446。薛峥对该店铺所销售的坚果进行了购买操作(生成订单编号:13xxx79835082096)。同年10月19日,公证人员代为签收了编号为“75400663206759、75400662928855”的中通快递,薛峥对上述取得的货物外包装及内部物品拍照后,加贴该处封条进行封存拍照。封存后的物品交由薛峥保管。该产品委托商为唯品公司,受委托生产商为亦淘公司。江西省南昌市大成公证处就上述证据保全过程出具了(2020)赣洪大证内字第5578号公证书。

  2020年10月20日,沃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占向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王某某占操作公证处电脑,登陆淘宝网,对汇吃坊公司开设的“新疆红枣每日坚果特产”(掌柜ID特产商贸城6)店铺进行浏览。店铺信息显示:“每日坚果30包孕妇儿童款混合坚果干果仁小包装零食组合大礼包礼盒”产品售价8.90,已售161件,评论1269。“每日坚果大礼包成人款780g混合坚果孕妇儿童款干果零食30包礼盒装”产品售价8.00,已售151件,评论497。“每日坚果大礼包混合坚果组合干果零食雪花酥材料网红款30包礼盒装”产品售价20.90,已售125,评论1402。点击“每日坚果30包孕妇儿童款混合坚果干果仁小包装零食组合大礼包礼盒”显示销售价为8.9-35.9元,已售116件,累计评论1268;“每日坚果大礼包成人款780g混合坚果孕妇儿童款干果零食30包礼盒装”显示销售价为8-35.9元,已售117件,累计评论504;“每日坚果大礼包混合坚果组合干果零食雪花酥材料网红款30包礼盒装”,显示售价为20.9-35.9元,已售87件,累计评论1399。王某某占进行了购买操作,生成订单编号:13xxx28714270136。同年10月22日,公证人员陪同王某某占签收了编号为“75402581319607、75402581390472”的中通快递。公证处人员对上述物品进行了拍照,之后将上述购买的物品进行封存、拍照,拍照结束后将上述被封存的物品交由王某某占自行保管。该产品委托商为唯品公司,受委托生产商为亦淘公司。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公证处就上述证据保全过程出具了(2020)豫汴禹证经内字第639号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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