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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被诉侵权图案与权利作品是否实质性近似,应在排除公有领域表达元素的前提下,重点关注被诉侵权图案是否使用了权利作品的独创性表达

————杭州威芸实业有限公司诉郑州衣语堂服饰设计有限公司、郑州视品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王某某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裁判规则

  在判断被诉侵权图....(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威芸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衣语堂公司、视品堂公司、王某某赔偿威芸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924121.27元,由三被诉侵权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的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畸低。根据威芸公司最新找到的ERP企业管理软件记载数据、备料单数据,威芸公司于2018年1月3日至2021年10月3日期间共计销售使用涉案三潭印月美术作品的旗袍13件,其中化纤面料旗袍11件,合计销售款25631元,利润率为86.83%。鉴于被诉侵权旗袍的面料为化纤面料,因此按照化纤面料旗袍利润率计算威芸公司因被侵权受到的实际损失为924121.27元。

  衣语堂公司、视品堂公司、王某某辩称:威芸公司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诉行为不构成侵权。

  衣语堂公司、视品堂公司、王某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威芸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或者发回重审,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威芸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一)威芸公司不享有涉案画作的著作权。威芸公司一审提交的《著作权使用许可协议》系伪造,协议上的手印模糊不清,没有证据证明协议许可方闵庚璨与知名画家闵庚灿为同一人。一审法院认定闵庚灿与威芸公司存在口头协议,以及书面协议系补签有误。书面协议落款日期与正文载明适用相关法律出台日期、专利公告日期、专利证书申请号等均存在矛盾。(二)一审法院认定三被诉侵权人接触涉案画作,以及涉案两幅画作构成实质性相似有误。被诉餐饮工装上的图案系由案外人河南豪风服饰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风公司)委托画家师若枫独立创作完成,与权利作品并不相似。(三)一审法院认定三被诉侵权人共同实施了涉案著作权侵权行为,以及衣语堂公司在其网店展示旗袍照片和使用相关销售标语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均证据不足。(四)一审法院酌定的赔偿数额过高。

  威芸公司辩称:一审判决除了赔偿部分,其余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三被诉侵权人的上诉理由没有相关证据证明,请求驳回其上诉请求。

  威芸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衣语堂公司、视品堂公司、王某某:1.立即停止侵害涉案旗袍(三潭印月)美术作品著作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以及侵害宣传文案著作权(署名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具体包括:停止生产、销售侵权旗袍;2.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具体包括:停止实施引人误认为其销售的商品系威芸公司商品或者和威芸公司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停止对其商品的功能、质量、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3.共同赔偿威芸公司经济损失以及惩罚性赔偿责任共计500万元;4.共同赔偿威芸公司维权支出共计6万元;5.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关于威芸公司主张涉案画作著作权权属相关事实。2016年,韩国艺术家闵庚灿绘制涉案画作,闵庚灿完成涉案画作创作后将画作收藏于杭州外桐坞133号春天美术馆中。画作本身以上下两部分构成,下部分为荷叶,荷叶上方为三潭,三潭的上方是一座桥,桥的两端为树木,桥的右上方有山石,山石上有一尖塔,山石下方是杨柳枝,杨柳枝一直向下延伸至桥右下方,与三潭相应接。

  2016年6月1日,闵庚灿(甲方)与威芸公司(乙方)签订《著作权使用许可协议》,其上载明:“双方一致同意,甲方授权乙方在服装(包括但不限于旗袍)及相关服饰上独家地、排他地使用画作(三潭印月)的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汇编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乙方可以在画作(三潭印月)以及上述权利基础上向相关机构申请知识产权(外观设计专利、商标等)并进行维权。”“授权使用的区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香港、澳门、台湾),期限为50年(自2016年6月1日至2066年5月31日),经过协商,双方可以书面续签本合同。”

  同年6月6日,威芸公司设计师根据闵庚灿授权使用的画作完成旗袍(三潭印月)的设计。同年8月28日,威芸公司就旗袍(三潭印月)产品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号为ZL201630434665.3,授权公告日为2017年3月29日,外观设计产品用途为用于穿着。

  二、关于威芸公司主张涉案画作及涉案销售标语的使用及知名度情况。《人民日报》上刊载《韩国设计师打造G20峰会晚宴旗袍图案--访韩国艺术家闵庚灿》一文中载明:“据闵庚灿介绍,为了设计此次峰会晚宴上的服装图案,他搜集了很多具有代表性的杭州元素。经过数十天的构思后,决定以三潭印月为中心,并运用断桥、保俶塔、荷花等素材进行创作。最后从创作的十幅作品中,选取了‘三潭印月’和‘曲院风荷’两幅作品。”该文附有闵庚灿创作画作图片及旗袍(三潭印月)图片。

  华衣网报导《威芸旗袍第四代传人陈泓瑾解密G20国宴礼仪装》一文中写到:“中国礼仪之美用旗袍来展示,真是再恰当不过了,更重要的是一定要做出表现江南特色、杭州特色的礼服。威芸深知峰会的重要性,全体都暗暗下了决心,一定出色完成这光荣任务。”

  浙江新闻报导《陈泓瑾解密国宴礼仪装:旗袍裙子假两件,不仅仅好看》一文中写到:“在陈泓瑾眼中,为国宴设计礼仪服装,关键词就是‘端庄大气’。陈泓瑾说,在为期数日的整体构思之后,锁定杭州丝绸和最具代表的西湖风景展开设计,整体造型简洁。陈泓瑾对款式做了改良。‘上半身为旗袍,下半身为裙子,假两件式的设计,既能修饰身材,也便于礼仪行走,还多了一分灵动性。’”

  此外还有国搜浙江刊载的《中国搜索解密G20峰会旗袍》《中国日报》刊载的《解密G20杭州峰会晚宴》、中华网刊载的《G20杭州峰会欢迎晚宴先出画面(组图)》、CCTV-1播出的有关G20晚宴的视频等,各类媒体均对威芸公司提供峰会宴会旗袍(三潭印月)有所报导。

  三、关于威芸公司主张的侵权行为所涉事实。2021年6月21日,威芸公司通过衣语堂公司在天猫网上经营的衣研堂官方旗舰店购买商品ID为5619481060480的案涉侵权商品两件,一件尺码为S码,一件尺码为M码,共计支付货款325.04元。衣研堂官方旗舰店向威芸公司开具《河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一份,该发票销售方印章处盖有视品堂公司发票专用章。该笔交易的交易快照中显示,在宝贝详情页面顶部展示有王某某半身照片,照片右侧显示有“衣研堂首席设计师王某某”字样,宝贝详情页面“国风水墨篇”宣传板块显示有“中国礼仪之美用旗袍来展示,真是再恰当不过了”的宣传文案,其后“客户反馈买家秀场”宣传板块附有多张G20峰会中酒店服务员身穿威芸公司涉案旗袍进行排练、工作的照片,并在体验反馈中出现“中国风,又有国际化,上半身为旗袍,下半身搭配裙子,既能修饰身材,也便于礼仪行走,还多了一分灵动性。白衣黑裙,一抹江南水墨画印于胸前,衬托着东方女子的淡雅与端庄”的宣传文案,宝贝详情“设计灵感”宣传板块再次使用“中国礼仪之美用旗袍来展示,真是再恰当不过了”的宣传文案,其后的“客户体验”宣传板块再次出现了与客户反馈买家秀场宣传板块相同的内容。

  浙江省杭州市杭州互联网公证处出具的(2021)浙杭网证内字第9365号公证书载明:2021年6月22日,威芸公司委托代理人鲍波向该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同年6月24日,快递员将一份快递包裹送至该公证处,经公证员现场查看,该快递包裹外包装基本完好,快递单显示为“圆通速递”,单号为“YT5584917296391”。同年6月29日,威芸公司委托代理人鲍波来到该公证处,由公证处工作人员对上述快递包裹外观情况进行拍照后,在公证处工作人员监督下委托代理人鲍波对包裹进行了现场拆封。公证处工作人员对包裹内的物品拍照后将上述物品装回快递包裹并进行封装拍照。随后在公证处工作人员监督下委托代理人鲍波在公证处计算机进行操作。在浏览器的地址栏输入“www.tmall.com”进入天猫网首页,扫码登陆天猫账号,打开“我的淘宝”“已买到的宝贝”搜索订单号为“18xxx31709818912”“18xxx74989818912”的两笔订单,查看“189406163170981912”号订单,订单显示2021年6月21日该用户在天猫网上名为“衣研堂旗舰…”的店铺购买商品ID为561948160480的“衣研堂服务员工作服酒店茶楼女中式餐饮茶艺师餐厅服装短袖夏季”商品一件,尺码为S码,颜色分类为女款长袖上衣,支付货款168元。查看“1893466874989818912”号订单,订单显示2021年6月21日该用户在天猫网上名为“衣研堂旗舰…”的店铺购买商品ID为561948160480的“衣研堂服务员工作服酒店茶楼女中式餐饮茶艺师餐厅服装短袖夏季”商品一件,尺码为M码,颜色分类为女款七分袖上衣,支付货款157.04元。点击进入销售页面,显示进入“衣研堂官方旗舰店”,店内网页标有“”商标,销售单价为158元,月销量100+,累计评价134条,商品详情显示品牌名称为“衣研堂”,销售渠道类型为纯电商(只有线上销售)。左上角商品图片展示有涉案被诉侵权产品图片,显示底部由荷叶和三潭组成图案,三潭上方有一桥,桥的两端有树木,桥的右上方有一处山石,山石上画有一尖细的塔,山石下方是向下延伸的杨柳枝,一直延伸至桥的右侧下方与三潭相应接,山石左侧有一群飞鸟。商家资质页面展示的营业执照上显示企业名称为“郑州衣语堂服饰设计有限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为“王晓月”。点击进入店铺内商品所有分类中的中式服务员服装商品分类,显示“衣研堂服务员工作服酒店茶楼女中式餐饮茶艺师餐厅服装短袖夏季”商品总销量6736件。

  一审当庭拆封公证书中封存的实物两件(分别为尺码为M码,颜色分类为女款七分袖上衣;尺码为S码,颜色分类为女款长袖上衣),快递面单显示寄件人为“蒋振峰”,电话为“180XX某某某某某某”。两件被诉侵权产品上图案相同,均为底部由荷叶和三潭组成图案,三潭上方有一桥,桥的两端有树木,桥的左上方有远景山脉,桥的右上方有一处山石,山石上画有一尖细的塔,山石下方是向下延伸的杨柳枝,一直延伸至桥的右侧下方与三潭相应接,山石左侧有一群飞鸟。

  一审当庭就涉案画作与被诉工装上的画作进行比对。威芸公司认为,两者显著要素均由三潭映月、断桥、保俶山、保俶塔、垂柳、荷叶构成;画作本身以上下两部分构成,下部分为荷叶,荷叶上方的三潭,三潭的上方是一座桥,桥的两端为树木,桥的右上方可以看到有山石,山石上有一尖塔,参照西湖指向的是保俶塔,山石下方是杨柳枝,杨柳枝一直向下延伸至桥右下方,与三潭相应接,两者构成实质性相似。被诉工装是由荷叶和三潭组成的图案,三潭上方有一桥,桥的两端有树木,桥的右上方也是山石,山石上也有一尖细的塔,山石下方也是向下延伸的杨柳枝,一直延伸至桥的右侧下方,不管是从各个组成图形的元素还是风格来看两者都十分相似。三被诉侵权人认为,两者都是中国传统美术水墨画,为平面美术作品;均取材于西湖景区实景;绘画元素都包括荷花、宝塔、桥、树、山,其中山,保俶塔,桥,荷叶位置相同,并将实景进行了艺术变化,如将三潭印月的三个潭移到了断桥前边。不同之处有:从绘图技法而言,涉案画作为四尺整张,而涉案工装的画作为斗方;涉案画作的构图是长构为L型、留白型构图,涉案工装的画作是方构为M型、满构图;涉案画作多用淡墨画法,多用点式加泼墨画法,涉案工装的画作为浓墨画法,多用线条。从细节而言,涉案工装上部画有山形远景,结合近景荷叶浮萍表达出较远的景深,涉案画作没有;涉案工装上部有飞鸟,表达出祥和活力,涉案画作没有;涉案画作右上山形分两段表达,涉案工装山形浑然一体;涉案画作保俶塔明显突出,涉案工装保俶塔淡化处理;涉案工装右中主要重点为垂柳,涉案画作无重点;涉案画作是单孔断桥,是写实表达,位置明显靠下,桥与山的比例明显较小,而涉案工装断桥是重点,有栏杆,桥基,桥体表达也与实景不同,倒影部分也有不同;两者把非实景的三潭印月的三个小塔移到断桥下面都不具有独创性,两者每个小塔的形状、塔的倒影不同,涉案画作小塔之间画有水波纹,而涉案工装没有;涉案工装荷叶以浮萍为主,荷叶密度较密、根茎不明显;涉案画作荷叶较稀疏、根茎明显。三被诉侵权人认为两者不相同也不构成实质性相似。

  四、三被诉侵权人抗辩的相关事实。豪风公司出具《股东会决议》一份,载明:“河南豪风服饰设计有限公司股东经过讨论,达成一致,决定聘任王某某本公司为服装设计部总监,代表公司进行服装设计工作。王某某及其团队完成的服装设计美术作品为公司作品。”

  2021年12月2日,豪风公司就美术作品涉案工装进行了登记,登记号为“渝作登字-2021-10083253”,登记证书上载明作品名称“杭帮菜餐厅服务员工装上衣”,该作品的创作完成日期为2017年1月12日,首次发表日期为2017年11月28日,著作权人为豪风公司。同年12月15日,豪风公司就涉案工装进行了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专利号为ZL20213028407.4,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上载明设计人为王某某,专利权人为豪风公司。

  2019年7月1日,豪风公司(甲方)与衣语堂公司(乙方)签订《店铺转让协议》,其上载明:“甲方因经营业务转型无力经营名下天猫网店:衣研堂旗舰店,乙方愿意接受该店继续经营并独立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甲方自愿将该店转让给乙方,并根据需要协助乙方办理交接过户修改等相关手续。甲乙双方同意并确认,衣研堂旗舰店的转让费为人民币190000.00元(壹拾玖万元整),(此金额含店铺押金,商标使用费及甲方部分库存服装等所有涉及费用)待过户手续完毕,乙方正常经营后,一次性付清。”同年8月15日,豪风公司将衣研堂旗舰店经营者变更为衣语堂公司。2021年6月29日,衣语堂公司通过网上银行向豪风公司转账190000元。

  河南省郑州市华夏公证处出具的(2022)豫郑华证内民字第9号公证书载明:2021年12月29日衣语堂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新向河南省郑州市华夏公证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在公证处工作人员监督下打开电脑网页,搜索“淘宝”,点击第一个搜索结果进入网页后点击卖家中心,输入账号密码后点击“登陆”。进入网页后依次点击“已卖出的宝贝”“三个月前的订单”“导出/下载历史订单”“确定”进入网页后依次点击“报表名称”中的“2017-11-2800:47至2018-09-1823:04”“2018-09-1823:04至2019-08-1423:56”“2019-08-1500:03至2019-11-1115:21”“2019-11-1115:24至2020-09-2916:49”“2020-09-2916:49至2021-07-2923:20”后的“下载宝贝报表”,返回“已卖出宝贝”页面依次点击“近三个月订单”“批量导出”“查看已生成报表”“确定”进入新界面后点击“创建时间:2021-07-2923:20:00到2021-11-0918:20:43”下的“下载宝贝报表”。下载共计得到6个Excel表格,对6个表格数据进行筛选,选出“交易成功”“商家编码”包含“392”并对“购买数量”列表进行求和,重复三次上述操作中对“商家编码”所在列的筛选,依次分别选出包含“393”“430”“431”的订单,并对“购买数量”列表分别进行求和,筛选出商品编码分别为LF-CY392-19、MF-CY393-19、LF-CY430-19、MF-DY431-19的产品销量。第一张表格所得数据依次为“411”“282”“868”“220”,第二张表格所得数据依次为“696”“437”“843”“243”,第三张表格所得数据依次为“211”“70”“633”“99”,第四张表格所得数据依次为“276”“99”“95”“24”,第五张表格所得数据依次为“264”“67”“412”“42”,第六张表格所得数据依次为“15”“4”“16”“2”。

  一审另查明,商品ID561948160480的商品共有四个商品编码,分别为LF-CY392-19、MF-CY393-19、LF-CY430-19、MF-DY431-19。

  2013年,画家王续创作《苏堤春晓》图一副,画作本身以上下两部分构成,下部分为荷叶,荷叶上方为乌篷船,乌篷船的上方是一座桥,桥的左侧为树木,桥的右侧看为山石,山石上有一尖塔,山石下方是杨柳枝,杨柳枝一直向下延伸与荷叶相应接,桥的上方为群山远景。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答辩,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一、衣语堂公司、视品堂公司、王某某是否侵犯涉案画作的著作权;二、衣语堂公司是否侵犯涉案销售标语的著作权;三、衣语堂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四、如构成侵权,衣语堂公司、视品堂公司、王某某承担的民事责任。

  一、三被诉侵权人是否侵犯涉案画作的著作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二款、第十一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本案中,现有证据表明涉案画作系韩国艺术家闵庚灿进行创作,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认定涉案画作作者为闵庚灿,闵庚灿系涉案画作的著作权人。闵庚灿系大韩民国公民,大韩民国与中国同为《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根据上述国际公约及我国著作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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