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不利因素:
全部
案由:
全部
来源:
全部
刑罚:
全部
附带民事赔偿:
公诉机关:
全部
当事人:
搜索 清空
首页 > 裁判规则 > 知识产权裁判规则 > 正文

行为人使用被诉侵权标识的行为构成对商标的复制摹仿,其使用行为足以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的,构成商标侵权

————景田(深圳)食品饮料集团有限公司诉广东百润茶业有限公司、连凯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规则

  行为人使用的被诉....(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百润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本案或改判驳回景田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景田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百润公司在“茶叶”商品上规范使用享有权利的第5846744号“百岁山”商标(简称第5846744号商标),不侵犯景田公司的第3407468号“百岁山”商标专用权。虽然第5846744号“百岁山”商标在2021年12月20日由于该商标原权利人胡志明的行为而被宣告无效,但其“视为自始不存在”并不影响百润公司在宣告无效前对该商标的合理使用。第5846744号“百岁山”商标被宣告无效的理由与百润公司无关,百润公司作为第5846744号“百岁山”商标的受让人,在宣告无效前对该商标的规范使用行为不应认定为构成侵权。同时,百润公司还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第5846744号商标宣告无效存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错误。二、从景田公司提供的证据来看,不论是在2007年1月15日第5846744号“百岁山”商标申请日前还是2016年之前,景田公司的第3407468号“百岁山”商标均达不到驰名商标认定标准,不应认定为驰名商标。景田公司第3407468号“百岁山”商标的持续使用时间不长,虽然“百岁山”是注册商标,但在2007年1月15日第5846744号“百岁山”商标申请日前景田公司的第3407468号“百岁山”商标并没有被单独使用,更没有知名度,而“景田百岁山”与“百岁山”属于两个商标,使用“景田百岁山”并不能视为是对“百岁山”的使用。景田公司提交的多份证据为虚假证据,景田公司提交的2007-2015年度广告费审计报告为虚假证据,如景田公司主张2007年涉及“Ganten”商标广告费为10147073.9,但根据其2007年《企业法人年检报告书》,销售收入为0元,利润总额是亏损545362.86元,景田公司的年检报告的数据与其提交的广告费审计数据报告相距甚远,且景田公司提交的广告费审计报告缺乏基础财务账册作为具体审计依据。景田公司提交的2007-2011年度合并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为虚假证据,其将相应年度尚没有成立的公司列为合并报表公司,存在虚假夸大相关数据的不诚信行为,该证据不应予以采纳。景田公司提交的《中国饮料协会推荐函》是虚假证据,该推荐函与《中国轻工业年鉴》关于中国饮料市场的情况完全不同,中国饮料工业协会作为同一个机构,却对于不同品牌,同为矿泉水产品均做出排名第一推荐函,说明该两份证明虚假。一份证明“景田”“百岁山”产品产销量在全国同类产品自2010年至2014年排名第一,另一份证明“GANTEN景田”等系列产品产量在全国同类产品自2010年至2015年排名第一,且该推荐函属于证人证言,证人未出庭接受质证,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从推荐函用途来看,写明了“GANTEN参加中国驰名商标认定”,可见中国饮料工业协会出具的函件是根据景田公司的要求出具,并非真实,从推荐函出具时间来看,是2016年9月6日出具,并不能证明当年实际情况。该证明与景田公司的实际销售情况相差悬殊,不能说明该产品产量的客观事实。在2016年之前,景田公司的在案证据也不足以证明涉案“百岁山”商标为驰名商标。三、关于百润公司使用“央视网商城优选品牌”宣传内容的行为是经过经营“央视网商城”的北京中金万城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中金万城公司)的正当授权而进行的,不构成虚假宣传,且与景田公司没有任何关联,原审判决百润公司因不正当行为赔偿景田公司20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四、原审判决确定的经济损失赔偿数额150万元以及合理费用数额8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明显畸高。在案证据表明百润公司在京东平台的销售量极低。百润公司虽然进行了招商推广,但实际上没有招商成功,招商推广所涉金额不能作为定案销售证据。百润公司至今一直处于亏损状态,并未获利。景田公司并未提交委托合同等证据证明7万律师费是因本案所产生的费用。

  景田公司辩称:一、景田公司的第3407468号“百岁山”商标在第5846744号“百岁山”商标于2007年申请注册之前,以及在百润公司于2016年使用第5846744号“百岁山”商标之前,已经具备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被相关公众所知悉,构成驰名商标。二、百润公司明知景田公司“百岁山”商标知名度,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受让和使用第5846744号“百岁山”商标,并多次受让和申请注册与第3407468号“百岁山”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明显具有攀附景田公司商标知名度的恶意,侵犯景田公司的商标专用权,且第5846744号“百岁山”商标已被宣告无效,百润公司的行为缺乏正当基础。三、景田公司积极承担举证责任,如实提供证据,与百润公司提供的数据存在差别的原因在于统计范围、统计方式和统计口径等方面的不同,并非虚假证据,百润公司对景田公司证据的质疑不成立。四、百润公司使用“央视网商城优选品牌”宣传内容的行为属于虚假宣传,故意傍取景田公司“百岁山”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构成不正当竞争。五、原审判决百润公司因侵害景田公司驰名商标权益的行为及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景田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178万元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之处。六、百润公司不仅不善意并尊重他人知识产权,而且在原审判决其侵权后仍持续侵权,并恶意提起上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治力度的意见》第12条规定,请求由百润公司支付景田公司的新增二审律师费用6万元。

  连凯公司述称:一、连凯公司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连凯公司仅为销售平台的提供方,是信息发布平台的服务提供商,并非生产商及销售商。二、连凯公司在知悉情况后,立即将相关宣传删除、断开连接,应视为及时采取了必要措施,同时连凯公司未直接参与或者实施侵权行为,不应对商品经营者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三、被控侵权产品的宣传信息是由百润公司自行上传,连凯公司仅提供互联网展示平台及网络技术支持,并不销售实物商品,连凯公司已经尽到了作为平台交易服务提供者的合理注意义务,连凯公司不存在侵害景田公司驰名商标权益的行为。四、连凯公司已尽到平台管理责任,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也不应承担诉讼费用。

  景田公司在原审中诉称:一、景田公司系成立于1992年的生产经营饮用水企业,其系核定使用在第32类“矿泉水、蒸馏水、汽水、果汁、碳酸饮料、无酒精饮料”商品上的第633953号“景田”商标和核定使用在第32类“不含酒精的果汁饮料、水(饮料)、矿泉水(饮料)”等商品上的第3407468号“百岁山”商标专用权人。第3407468号“百岁山”商标经过长期的使用推广和商业运营,在中国境内为社会公众广为知晓,多次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二、百润公司与景田公司同属广东省,其在知晓或者应当知晓景田公司“百岁山”驰名商标知名度的情况下,仍生产销售使用与“百岁山”商标相同标识的“百岁山”红茶、大红袍、单丛、普洱等系列茶叶产品,并通过百润公司官网、京东、淘宝、1号店、微信公众号、微博等进行宣传推广。连凯公司作为“专业提供食品招商、饮料招商、酒水招商、食用油招商、加工水产品招商等其他名牌食品饮料产品的专业招商平台”,未尽合理审查义务,提供网络交易平台帮助百润公司宣传推广被诉侵权产品。百润公司和连凯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侵犯了景田公司的商标专用权。三、百润公司在宣传中模仿景田公司“水中贵族百岁山”宣传语进行“茶中贵族百岁山”以及“央视网商城优选品牌”等进行宣传推广,百润公司恶意申请或受让“百岁山”“景田百岁山”等商标,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四项、第八条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景田公司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百润公司、连凯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景田公司“百岁山”驰名商标权益的行为,具体包括:百润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和宣传推广“百岁山”系列茶叶产品并销毁被诉侵权产品的包装、标签及宣传材料,连凯公司立即停止宣传和推广被诉侵权产品并删除相关宣传网页;2、判令百润公司、连凯公司立即停止模仿景田公司“水中贵族百岁山”宣传语进行“茶中贵族百岁山”以及“央视网商城优选品牌”等宣传推广的不正当竞争行为;3、判令百润公司、连凯公司共同赔偿景田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300万元,其中,百润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不正当竞争赔偿896722元,合理支出包括公证费9200元,因百润公司抢注商标发生的商标异议复审程序等费用2.4万元,购买侵权产品费用78元,律师费7万元,共计103278元,连凯公司对上述赔偿数额的25%承担连带责任,并由百润公司、连凯公司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审法院查明:

  一、关于景田公司主张的权利依据的事实。

  高达发展有限公司于1992年4月13日申请注册第633953号“景田”文字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32类“矿泉水、蒸馏水、汽水、果汁、碳酸饮料、无酒精饮料”。该商标注册公告日为1993年3月21日。1996年10月28日,注册人变更为深圳市丹村食品饮料有限公司;2009年3月28日,注册人变更为景田公司。经续展,该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3年3月19日。

  周敬良于2002年12月17日申请注册第3407468号“百岁山”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32类“不含酒精的果汁饮料、水(饮料)、矿泉水(饮料)、矿泉水、餐用矿泉水、蒸馏水(饮料)、纯净水(饮料)、植物饮料、豆类饮料、制矿泉水配料”。该商标注册公告日为2004年6月7日。2009年8月7日,注册人变更为景田公司。经续展,该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4年6月6日。

  以上事实有第3407468号“百岁山”商标信息查询页、商标注册证、核准商标转让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等证据予以佐证。

  二、关于第3407468号“百岁山”商标知名度的相关事实。

  1、关于景田公司的相关数据、审计及财务报告

  2015年6月29日,深圳海关综合统计处出具[2015]1733号《深圳海关统计查询数据证明书》(简称第1733号证明书)。该证明书显示,景田公司2011年至2014年出口额分别为1878694元、2206691元、2303715元、2517473元。深圳永信瑞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景田公司的2014-2017年《深圳市景田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合并审计报告书》(简称合并审计报告)。深圳汇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景田公司的2007-2011年合并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简称合并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深圳永信瑞和会计师事务所分别于2016年-2018年出具《深圳市景田食品饮料有限公司2007-2015年度“Ganten”商标广告费专项审计报告》《深圳市景田食品饮料有限公司2016年度“景田”“百岁山”“Ganten”商标广告费专项审计报告》以及《深圳市景田食品饮料有限公司2017年度“景田”“百岁山”“Ganten”与“Blairquhan本来旺”商标广告费专项审计报告》(简称广告费专项审计报告)。广告费专项审计报告显示,2007-2017年,景田公司及其分布于广东、福建、江西、北京、浙江、上海等地多家分公司、子公司、关联公司对“景田”“百岁山”“Ganten”等商标进行宣传,其中2007-2015年度广告费用为1203042262.94元、2016年度广告费用为486449086.49元、2017年度广告费用为637085677.20元;上述期间,景田公司通过中央电视台、广东卫视、湖南卫视、浙江卫视、江苏卫视、北京卫视、东方卫视、福建卫视、香港凤凰卫视,中国饮料协会会刊,搜狐、新浪、腾讯、网易,中国女排国际赛事、上海国际马拉松、CBA赛事,巴士站灯箱广告、车体广告、户外广告牌、户外电子LED屏、商场海报等对使用在瓶装饮用水等系列产品上的“景田”“百岁山”等涉案注册商标进行了推广和使用。原审庭审中,景田公司提交了2005年信息时报、2006年深圳特区报、2006年香港太阳报等报纸,以证明景田公司至少自2005年即开始推广销售百岁山产品,且逐渐为公众所知悉。

  2、关于景田公司获得的相关荣誉及认定驰名商标记录

  2005年9月,景田公司生产的景田牌瓶装饮用水产品被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评为广东省名牌产品;2006年12月,丹村公司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评为广东省著名商标持有企业;2007年12月,深圳景田实业有限公司被深圳市企业评价协会评为第二届深圳最具影响力企业;2008年12月,景田公司被中国饮料工业协会评为中国饮料工业二十强;2009年4月,景田公司被中国饮料工业协会天然矿泉水分会评为信得过企业;2010年9月,景田公司的“景田百岁山饮用天然矿泉水570mlPET”包装被中国饮料工业协会评为优秀包装设计奖等;2017年3月13日、2017年3月15日、2017年9月20日、2017年9月29日、2018年3月15日、2018年9月29日,景田公司获得中国质量检验协会颁发的“全国质量信用先进企业”“全国质量诚信标杆典型企业”“全国百佳质量诚信标杆示范企业”等证书;2017年11月,亚洲星云品牌管理(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授予景田公司“2017最具影响力品牌”荣誉称号。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别于2004年3月、2007年3月、2010年3月、2013年1月、2016年5月颁发广东省著名商标证书,认定第633953号“景田”商标为广东省著名商标,有效期三年,认定商品为矿泉水、蒸馏水。2016年9月6日,中国饮料工业协会推荐景田公司“Ganten”参加“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豫法知民终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本案二审期间,双方均认可‘景田百岁山’为景田公司生产的瓶装饮用水的特有名称,景田公司作为瓶装、桶装饮用水生产、销售的大型企业,其通过长期的市场运作和宣传推广,并凭借特有包装,使得景田百岁山饮用天然矿泉水产品在饮料行业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2014年12月29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发出商评驰字[2014]98号《关于认定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等企业37件商标为驰名商标的通报》(简称关于驰名商标的通报)。该通报载明,“认定你省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等企业的下列37件商标为驰名商标”“31.深圳市景田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32类矿泉水商品上的‘景田’‘百岁山’注册商标”。2011年12月13日,授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金色家园支行(甲方)与授信申请人景田公司(乙方)签订授信协议。其中包括,“甲方向乙方提供人民币壹亿元整的授信额度”“5.2本协议项下乙方所欠甲方的一切债务由深圳市景田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以其所有或依法有权处分的包括但不限于:‘景田’‘Ganten’‘百岁山’商标权财产作抵(质)押,双方另行签订担保合同。”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2017)商标异字第44263号第16304098号“景田万岁山JINGTIANWANSUISHAN”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记载,“其引证商标经其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曾被评为‘矿泉水’商品上的驰名商标”。商评字[2015]第4948号关于第8097985号“景田百岁山”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记载,“可以认定申请人使用在矿泉水、蒸馏水商品上的引证商标一、使用在矿泉水、纯净水(饮料)商品上的引证商标二为驰名商标。”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穗中法知民初字第570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景田’和‘百岁山’两商标为驰名商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高行(知)终字第3541号行政判决书认定,“景田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两引证商标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前已经为相关公众所广泛知晓,构成使用在矿泉水、水(饮料)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原审法院及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行终4324号行政判决书认定,“可以证明引证商标二、三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已为公众所广泛知晓,基于按需认定的原则,原审法院依法认定引证商标二、三构成使用在矿泉水、水(饮料)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并无不当。”此外,景田公司还提交了其他多份在先判决书,以证明第3407468号“百岁山”商标多次被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

  3、关于景田公司相关注册商标的维权记录及交易信息等

  景田公司提交了海南省文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关于涉及“百岁山”商标天然饮用矿泉水投诉、仿冒的处理情况等证据,以证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景田公司相关注册商标的保护。原审庭审中,景田公司提交了商评字[2020]第159872号关于第5000302号“百岁山”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以及(2020)京73行初5138号行政判决书。内容申请人胡志明在2005年11月14日在第31类“新鲜水果”等商品上注册的第5000302号“百岁山”商标等均被宣告无效。此外,景田公司还提交了2015年-2018年与广州易赛广告有限公司、深圳市宏禧聚信广告有限公司、北京未来广告有限公司、北京视通神州国际广告有限公司、珠海视通超然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公司交易的广告发布费发票;以及与东莞市伟航贸易有限公司、银川富顺祥商贸有限公司、成都力昂食品有限公司、黄山区康乐商贸有限公司、甘肃新百商贸有限公司等公司交易的百岁山饮用天然矿泉水发票等。

  以上事实有第1733号证明书、合并审计报告、合并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广告费专项审计报告、销售及广告费发票、荣誉证书、获奖证书、相关判决书、商标无效宣告请求书、行政判决书及报纸等证据在案佐证。

  三、关于被诉侵害驰名商标权益及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事实。

  2019年3月1日,景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公证处,在公证书处的电脑进行如下操作:使用“百度”搜索关键词“广东百润茶业有限公司”,进入目标网址“http://www.gdbrcy.com”,网页中部为“百岁山”标识,右上方有“央视网商品优选品牌”“百岁山”等标识,网页正下方为“广东百润茶业有限公司”,网页包含百润公司的介绍、“百岁山简介”、发展历程、产品及招聘、代理等信息。百度搜索关键词“广东百润茶业有限公司连凯汇商”,点开搜索结果进入目标网址http://www.1khs.cn/pinpai/08566.html,在页面中搜索“百润茶业”,点击链接进入网站显示为“广东百润茶业有限公司”,网页包含产品展示、公司简介、招商代理政策、联系方式等内容。登录工信部网站备案信息查询页面,查询上述链接分别为百润公司和连凯公司的网站首页网址。在京东商城搜索栏中输入“百润茶业”,进入“百岁山旗舰店”店铺,店铺名称后有“好山好水出好茶好茶源自百岁山”广告字样;百岁山旗舰店中有大红袍、正山小种红茶等产品展示,并标有价格、评论等内容;购买“百岁山正山小种红茶礼盒装武夷桐木关功夫红茶汤色红艳明亮,滋味甘鲜单盒100g装”并在线支付78元,生成的订单号为84348148539。返回百度搜索页面,输入“百岁山茶”,依次点击搜索结果,网页显示百岁山茶官博、“网易号”、《喝百岁山普洱茶,让你从此远离医生》文章以及“百度知道”中网友提问“百岁山茶和百岁山矿泉水是同一家吗?”等内容。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公证处对上述过程进行了公证,出具(2019)深南证字第4484号公证书(简称第4484号公证书)。

  2019年3月1日,景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公证处,使用委托代理人的手机进行如下操作:进入AppStore下载“微信”应用,登录账号为“+86183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的微信账户,查看该用户的“个人信息”,搜索“百岁山茶”。进入“百岁山茶”微信公众号查看该公众号主体信息,企业名称显示“广东百润茶业有限公司”,微信公众号展示了“百岁山茶”产品,部分产品展示有“央视网商城优选品牌”“百岁山”字样。此外,还浏览了《茶中贵族【百岁山】出茶了》《【百岁山】产品介绍》等内容。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公证处对上述过程进行了公证,并出具(2019)深南证字第4485号公证书(简称第4485号公证书)。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
关联法条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