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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违法将自己承包的工程交由自然人实际施工,该自然人因工伤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建筑施工企业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法院应予支持

————指导案例191号:刘某某诉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

裁判规则

  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指导案例191号:刘某某诉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2年12月8日发布)

  关键词:
  行政/行政复议/工伤认定/工伤保险责任
  相关法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
  基本案情
  2016年3月31日,朱展雄与茂名市茂南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安公司)就朱展雄商住楼工程签订施工合同,发包人为朱展雄,承包人为建安公司。补充协议约定由建安公司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户名为陆海峰。随后,朱展雄商住楼工程以建安公司为施工单位办理了工程报建手续。案涉工程由梁某某组织工人施工,陆海峰亦在现场参与管理。施工现场大门、施工标志牌等多处设施的醒目位置,均标注该工程的承建单位为建安公司。另查明,建安公司为案涉工程投保了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单载明被保险人30人,未附人员名单。2017年6月9日,梁某某与陆海峰接到英德市住建部门的检查通知,二人与工地其他人员在出租屋内等待检查。该出租屋系梁某某承租,用于工地开会布置工作和发放工资。当日15时许,梁某某被发现躺在出租屋内,死亡原因为猝死。
  梁某某妻子刘某某向广东省英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英德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英德市人社局作出《关于梁某某视同工亡认定决定书》(以下简称《视同工亡认定书》),认定梁某某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视同因工死亡。建安公司不服,向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英德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英德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以英德市人社局作出的《视同工亡认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程序违法为由,予以撤销。刘某某不服,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行政复议决定书》,恢复《视同工亡认定书》的效力。
  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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