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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建筑物的具体形成时间无法彻底查清,应当予以适当补偿

————碧峰岭养殖场诉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杭州市富阳区胥口镇人民政府城建行政赔偿及行政复议案

裁判规则

  对于建筑物性质的....(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碧峰岭养殖场以农业设施建设为备案制而非审批制、涉案建筑物属于合法建筑等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一、二审判决;2.指令再审或提审本案,并支持其赔偿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核心问题是涉案建筑物是否属于违章建筑。
  首先,被强制拆除的建筑物共计30处,碧峰岭养殖场在一审庭审笔录中自述2000年之前有养鸡场4处,2006年之后陆续建设其他建筑物,2008年之后建设的最多,其中2010年建造9处,2012年建造5处。对于2010年之后建造的部分,一审法院认定此部分建筑物系根据富阳区人民政府的要求,经申报获准后建设并经指定的行政机关验收通过,依据对政府机关的信赖原则,该部分建筑不宜认定为违章建筑并无不当,继而根据《富阳市现代农业精品园建设项目验收申请表》《富阳市“菜篮子”基地建设项目验收申请表》载明的投资额,认定该部分的损失额为87.55万元亦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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