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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应当诚信施政,遵循信赖保护原则,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正当合理的信赖利益

————东方天涯驿站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诉海南省东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裁判规则

  当事人的建设行为....(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东方驿站公司申请再审称:1.包括原东方市国土局在内的东方市各政府部门一直知晓并支持东方驿站公司“未批先建”东方?天涯驿站总部基地项目(以下简称天涯驿站项目),二审法院将“未批先建”的过错全部归咎于东方驿站公司,严重不公平。2.原东方市国土局东国土资罚字[2017]7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78号处罚决定)、东方市政府东府复决[2017]3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30号复议决定)严重损害了东方驿站公司的信赖利益,不具有合理性,也是对政府公信力的破坏和挑战。请求再审本案;撤销二审判决;撤销78号处罚决定、30号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海南省东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东方市政府答辩称:1.东方市政府积极协调推进天涯驿站项目落地,但仅限于土地回收、土地农转用、环评、占用林地审批、土地出让、项目总体设计规划方案的修改与审批、三通一平、市政设施配套等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不存在让东方驿站公司“先上车后补票”的情形。2.东方驿站公司非法占用案涉土地的主观恶意明显,原东方市国土局作出78号处罚决定合法有据。请求驳回东方驿站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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