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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裁判规则 > “两高”公报案例 > 正文

以“抢帽子”交易的手段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破坏了证券市场的管理秩序,违反了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情节严重的,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

————朱某某操纵证券市场案

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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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朱某某操纵证券市场案


  案例来源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2018年7月13日发布(检例第39号)

  审判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日期:2017年7月28日

  案号:(2017)沪01刑初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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