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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正当竞争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权利人已经取得一定影响力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其他主体在相同和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相同的商品名称及相似的包装装潢的行为,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

————上海凡越实业有限公司诉义乌市花馨语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东阳市我爱我家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南京喜家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纠纷案

裁判规则

  在不正当竞争案件....(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上海凡越实业有限公司诉义乌市花馨语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东阳市我爱我家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南京喜家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纠纷案

  【关键词】
  商品名称/包装装潢消费者混淆/民事赔偿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基本案情】
  原告上海凡越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凡越公司)成立于2011年6月17日。原告研制的“云南本草”牙粉商品自2014年4月投入市场以来,以其独特的配方、原创的设计包装、适中的经营价格赢得了广大消费者的青睐。原告自2012年起独创了“云南本草”这一商品名称,一直持续使用至今,深得消费者的喜爱,且在电商平台同类商品销售中多年来一直位居前列。原告独创设计的“云南本草”牙粉包装、装潢,整合了品牌的视觉元素,相得益彰地表现出商品的功能、成分属性,给消费者以清新洁净的感觉,成为原告特有的和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根据阿里巴巴官方统计工具显示,原告的商品多年蝉联口腔护理牙粉销量第一或者前三。由此,行业内部分企业觊觎原告商品的商誉、销量与市场价值,大肆生产和销售侵权商品,给原告商品造成较大的市场冲击和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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