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刑事 诈骗 非法占有目的 经济纠纷 履约能力
【相关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二百四十五条 [1]第一款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再审案件经过重新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依法改判;
(四)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二款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经审理事实已经查清的,应当根据查清的事实依法裁判;事实仍无法查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案件索引】
一审: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1986)刑字第135号(1986年10月7日)
二审: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86)刑上字第250号(1986年11月24日)
指令再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苏刑再6号(2017年4月10日)
再审(提审):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刑再5号(2018年6月7日)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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