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前海华视移动互联有限公司、广东中科白云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东莞中科中广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等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案
案号 (2018)粤03民特601号
【案情】
申请人(仲裁第一被申请人):深圳前海华视移动互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华视公司)。
被申请人(仲裁第一申请人):广东中科白云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中科公司)。
被申请人(仲裁第二申请人):东莞中科中广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中科公司)。
仲裁第二被申请人:华视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视集团公司)
仲裁第三被申请人:西藏博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博清公司)。
仲裁第四被申请人:李某某。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广东中科公司、东莞中科公司与深圳华视公司、华视集团公司、西藏博清公司、李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深圳华视公司申请不予执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贸仲)〔2018〕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754号仲裁裁决(以下简称0754号裁决)。理由是:一、0754号仲裁案(以下简称中科案)的仲裁庭组成违反法定程序,首席仲裁员未依法披露可能引起对其公正性和独立性产生合理怀疑的事实或情况,应当回避而未回避,构成
民事诉讼法第
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应当不予执行。二、中国贸仲在同一时间段就相同的争议事实作出截然相反的两份裁决,理应核稿在先的百度案被驳回,核阅在后的中科案全部得到支持,中科案裁决违反法定程序。三、中国贸仲在深圳华视公司申请协议部分无效的情况下,无视
仲裁法、《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5年1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
《仲裁规则》)的规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拖延受理该案,且快速作出中科案的裁决,人为制造深圳华视公司仲裁申请变为一事再理的表象,结果是直接剥夺了中科案当事人寻求救济的法定权利,既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又涉嫌枉法裁决。四、中科案仲裁庭对裁决所依据的主要证据董事会决议之效力认定,不仅超越了仲裁权限,更超越了法律规定的救济时限,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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