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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社会公众传授犯罪方法,可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

————赵某某盗窃、传授犯罪方法案

裁判规则

  利用网络传授犯罪....(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赵某某盗窃、传授犯罪方法案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百九十五条传授犯罪方法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案件索引】
  一审: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4刑初1137号(2018年6月22日)
  二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1刑终1275号(2018年10月10日)
   【基本案情】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起,被告人赵某某在互联网学习使用Fiddler软件(以下简称FD软件)操作技巧并在各互联网平台查找相关漏洞。该软件可在网络环境中实现抓取数据包并修改相关数据包的功能。
  2017年2月27日,被告人赵某某在上海诺诺镑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诺镑客公司)运营的诺诺镑客金融平台发现充值漏洞,遂起意利用FD软件,在注册充值诺诺镑客金融平台账户过程中修改充值数据实施盗窃。嗣后,其伙同被告人杨子健分别在诺诺镑客金融平台注册账号,由赵某某操作进行虚假充值。经查,当日下午4时8分许,赵某某账号充值一次,虚增充值金额人民币(币种均同)9997元,提现1万元。赃款转入户名为赵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622848067911365××××账户。杨子健账号充值一次,虚增充值金额9997元,提现10000元。赃款转入户名为杨子健的中国建设银行621700163003335××××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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