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不利因素:
全部
案由:
全部
来源:
全部
刑罚:
全部
附带民事赔偿:
公诉机关:
全部
当事人:
搜索 清空
首页 > 裁判规则 > 地方参阅案例 > 正文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赔偿请求人保外就医的,国家赔偿请求时效应于其未被限制人身自由时起算

————郭某某违法司法赔偿国家赔偿案

 

正文


  2015年12月23日,郭某某向天津公安处申请国家赔偿。2015年12月29日,天津公安处作出京铁津公赔不受字(2015)02号《国家赔偿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认为郭某某提出的国家赔偿超过请求时效且无正当理由。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郭某某不服,于2016年1月21日向北京铁路公安局申请复议。北京铁路公安局于2016年1月25日作出《答复》,认为天津公安处对郭某某提出的国家赔偿请求不予受理的决定,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规定》三十条之规定,予以告知。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
关联法条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