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23日,郭某某向天津公安处申请国家赔偿。2015年12月29日,天津公安处作出京铁津公赔不受字(2015)02号《国家赔偿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认为郭某某提出的国家赔偿超过请求时效且无正当理由。根据《
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第
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郭某某不服,于2016年1月21日向北京铁路公安局申请复议。北京铁路公安局于2016年1月25日作出《答复》,认为天津公安处对郭某某提出的国家赔偿请求不予受理的决定,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
《规定》第
三十条之规定,予以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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