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不利因素:
全部
案由:
全部
来源:
全部
刑罚:
全部
附带民事赔偿:
公诉机关:
全部
当事人:
搜索 清空
首页 > 裁判规则 > 地方参阅案例 > 正文

赔偿请求人不得仅以在治疗期间行动不能主张适用国家赔偿请求时效中止

————马某某请求吉林省监狱管理局镇赉分局不履行职责国家赔偿案件国家赔偿案

裁判规则

  赔偿请求人应当在....(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马某某请求吉林省监狱管理局镇赉分局不履行职责国家赔偿案件国家赔偿案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国家赔偿决定书

  
(2015)吉法委赔字第1号

  赔偿请求人:马某某,男,回族,1976年6月27日出生,住吉林省吉林市。
  委托代理人:赵同付,系吉林铭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艳凤,系吉林铭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赔偿义务机关:吉林省监狱管理局镇赉分局,住所地:吉林省镇赉县。
  法定代表人:张耀春,系该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文,系该分局公职律师。
  委托代理人:于长泳,系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复议机关:吉林省监狱管理局,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马晓东,系该局局长。
  赔偿请求人马某某以吉林省监狱管理局镇赉分局(以下简称镇赉分局)未尽监管职责、致使其被他人伤害致残为由,向该分局申请国家赔偿一案,不服该分局于2014年5月13日作出的吉狱镇发(2012)32号刑事赔偿决定以及吉林省监狱管理局于2014年7月7日作出的吉狱赔字(2014)第2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本院赔偿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赔偿请求人马某某认为,由于镇赉分局不履行监管职责,放纵服刑人员在监舍内喝酒、打扑克和打闹,致使其于2000年2月29日2时左右,在与同监舍李铁的打闹过程中从二层床铺坠地摔伤,造成全身瘫痪至今。赔偿请求人马某某请求由镇赉分局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费、生活补贴费共计392.63万元。
  赔偿义务机关镇赉分局于2014年5月13日作出吉狱镇发(2012)32号刑事赔偿决定,该决定查明:2000年7月29日2时左右,马某某与李铁(服刑人员)在二层床铺打闹时不慎坠地,随后出现头痛、颈痛、四肢瘫痪、大小便失禁等症状,经治疗不见好转,后转院治疗并批准其保外就医,2003年7月21日对其发放释放证明。该决定认为:马某某与李铁在二层床铺打闹时不慎坠地,性质上属于刑事案件,赔偿请求人的国家赔偿请求不符合《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应当赔偿的情形。镇赉分局不存在管理上的问题,马某某受重伤是李铁行为造成,镇赉分局无法律上的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马某某在摔伤后保外就医时,其本人及家属未提出任何异议,未向监狱或检察机关提出异议及主张权利,直至2009年12月,其父马恩凤到镇赉分局上访要求赔偿。镇赉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和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决定不予赔偿。
  复议机关吉林省监狱管理局于2014年7月7日作出吉狱赔字(2014)第2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该决定认为,镇赉分局在案发时没有放纵侵害行为,不存在违法行为,本案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决定维持镇赉分局不予赔偿的决定。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
关联法条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