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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以认定市场主体之间为直接的同业竞争者,但二者同为某一市场服务的制作者和经营者,存在一方搭车模仿、攀附商誉损害另一方竞争利益可能性的,应认定二者存在竞争关系

————北京万合天宜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诉四川广播电视台、北京风行在线技术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规则

  1.竞争关系并不....(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北京万合天宜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诉四川广播电视台、北京风行在线技术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关键词:竞争关系 知名商品 特有名称 节目主题 创作元素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zhu2017年11月4日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将本条修改为第六条,内容为:“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zhu第二项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案件索引】
  一审: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知)初字第12859号(2015年9月1日)
  二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京知民终字第2004号(2015年12月31日)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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