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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他人的商标标识具有较高知名度仍擅自与其相同或近似的标识的,构成不正当竞争

————威乐(中国)水泵系统有限公司诉威乐泵业(江苏)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规则

  经营者作为泵类产....(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威乐(中国)水泵系统有限公司诉威乐泵业(江苏)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良好的市场秩序和良性的竞争生态是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本案系一起典型的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体现了法院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裁判理念。
  本案中,二审法院探讨了被诉侵权产品生产商和销售商作为共同被告是否构成必要共同诉讼的裁判标准问题,认为虽然生产商单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所涉产品的型号种类和销售范围大于生产商和销售商共同实施被诉侵权行为所涉产品的型号种类和销售范围,但两者之间具有密切关联,应认定属于同一诉讼标的,故以该生产商和销售商为共同被告的诉讼构成必要共同诉讼。
  同时,二审法院还在本案中对销售商销售侵权产品合法来源抗辩的构成要件进行了深入探讨。
  案情简介
  2000年1月,德国威乐公司设立威乐(中国)水泵系统有限公司(简称威乐中国公司,即本案原告),经营范围包括生产、设计、安装和维修水泵、水泵部件和水泵系统零部件等。威乐中国公司在中国拥有14个分支机构,2016年营业收入即达到10亿元。德国威乐公司自1994年以来便在泵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多枚“WILO”商标,并于2005年申请注册“威乐”商标,核定使用在第7类的污水处理用搅拌机、污水处理用混合机、机器外壳(机器部件)商品上。
  德国威乐公司许可授权威乐中国公司排他性使用上述全部“威乐”“Wilo”商标并就侵权行为提起诉讼。在案证据显示,德国威乐公司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在中国大陆地区长期、大量、广泛销售带有“威乐”“Wilo”商标标识的水泵、搅拌器等相关产品,威乐中国公司成立后持续进行相关产品的宣传和销售,其销售的产品类型丰富,覆盖民用和工业用领域,销售数量和金额较大,地域范围较广,经销商遍布全国,“威乐”“WILO”商标、字号在经销商的各种活动中进行了显著的标示和大量宣传。
  被告威乐泵业(江苏)有限公司(简称江苏威乐公司)成立于2014年,经营范围包括水泵等研发生产、安装、销售。被告北京阳光科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阳光科宇公司)成立于2008年,其经营范围包括销售太阳能热水器、空气能热泵等。
  2017年4月24日,威乐中国公司从阳光科宇公司处公证购买了三款被诉侵权泵产品(简称涉案产品),其产品外包装、机器外壳、宣传册、合格证等显著位置均标有“威乐泵业”“网址://www.wilopump.cn”,现场货架上还摆放有威乐中国公司生产的泵产品,阳光科宇公司认可其同时销售江苏威乐公司和威乐中国公司的产品,江苏威乐公司认可被诉侵权产品由其制造、销售。
  此外,江苏威乐公司还通过官网及其在京东、淘宝、1688等电商平台上开设的店铺持续宣传、销售各种型号的泵类产品。公证书显示相关网店显著位置标有“威乐泵业”字样,不少泵类产品图片上产品外壳显著位置标有“威乐泵业”字样。江苏威乐公司抗辩称标注“威乐泵业”是对其字号的合法使用。江苏威乐公司在1688平台主页的诚信档案宣称,其月产量“50000台”,年营业额“人民币1亿元/年以上”,年出口额“人民币1亿元以上”,威乐中国公司提交审计报告显示其五年平均利润率为10.65%,并据此主张泵产品的行业平均利润率为10%。
  威乐中国公司起诉主张,江苏威乐公司制造并销售、阳光科宇公司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侵害其对“威乐”“Wilo”商标享有的许可使用权;主张江苏威乐公司通过其官网及京东、淘宝、1688等电商平台持续宣传、销售被诉侵权泵类产品的行为,侵害其对“威乐”“Wilo”商标享有的许可使用权;主张江苏威乐公司以“威乐”为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等。故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停止涉案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中国市场监管报》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520万元。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一、江苏威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生产和销售含有“威乐”或“威乐泵业”字样的涉案产品,并立即停止在涉案产品包装、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保修卡、交易文书、网页、产品宣传册上和展会活动中使用“威乐泵业”“江苏威乐泵业”等字样,销毁侵权产品及相应包装物、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保修卡、产品宣传册等;二、阳光科宇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含有“威乐”或“威乐泵业”字样的涉案产品,并立即停止在涉案产品包装、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保修卡、交易文书、网页、产品宣传册上和展会活动中使用“威乐泵业”“江苏威乐泵业”等字样,销毁侵权产品及相应包装物、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保修卡、产品宣传册等;三、江苏威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停止使用现企业名称,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包含“威乐”字样;四、江苏威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中国市场监管报》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相关媒体上公布本判决的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江苏威乐公司负担;五、江苏威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威乐中国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六、江苏威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威乐中国公司合理费用支出人民币10万元;七、驳回威乐中国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威乐中国公司和江苏威乐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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