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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时可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溆浦县中医院诉溆浦县邮电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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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溆浦县中医院诉溆浦县邮电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判决时间:1998年10月28日,二审法院: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摘要:邮电局以“应由邮电与卫生行政部门共同确定”为由拒绝对符合开办“120”急救中心的中医院履行开通职责,属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违法行政行为,法院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定职责。


  长期以来,我国对邮电部门实行政企合一的管理模式。邮电部门既具有邮电行政主管机关的职权,又参与邮电市场经营。经过改革,目前虽然邮政和电信初步分离,一些电信部门逐渐成为企业法人,但是由于电信行业的特殊性,我国电信市场并未全面放开,国有电信企业仍然是有线通讯市场的单一主体,国家对电信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仍然要通过国有电信企业实施。这些国有电信企业沿袭过去的做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时,应视为《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4款所指的"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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