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碳汇这类新型权益的出现,引起了学术界对传统民法理论的检视和分析。《民法典》第440条虽对权利质押的客体进行了封闭式列举,但该条第6项关于应收账款质押的表述有一个重大变化,即将原《物权法》第223条规定的“应收账款”修改为“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为此,《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6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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