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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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联合通告
为维护法治尊严和司法权威,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具有国家权威性和法律强制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抗拒执行。被执行人应当依法自觉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具有法定协助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协助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
二、凡是在人民法院立案执行而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应于本通告发布后五日内自觉到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依法履行义务,接受、配合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不得规避、妨碍、抗拒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