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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达地址的确认


单位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 2017年第3辑 总第71辑

    

  送达地址确认是人民法院以当事人申报确定的地址为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的制度。该制度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中予以确立。本次发布实施的《若干意见》在《若干规定》的基础上,对送达地址确认的时间、内容、效力范围以及当事人拒绝提供送达地址等情形的处理作出进一步操作性规定。
  1.送达地址确认的时间
  根据《若干意见》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在登记立案阶段,应当首先要求提起诉讼的当事人确认送达地址。审判实践中,因经常发生原告随着诉讼程序的推进意识到可能败诉时,躲避、规避裁判文书送达,迫使人民法院不得不进行公告送达,严重影响民事诉讼的正常秩序。因此,人民法院应当在第一次直接接触当事人时要求当事人确认送达地址,以保障后续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2.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内容
  根据《若干意见》第一至四条规定,当事人确认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的告知事项、送达地址确认书的适用范围等都是送达地址确认书的构成要素。其中,当事人申报确认的送达地址是其核心和基础。实践中,对于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而本人并不到场的,诉讼代理人能否确认送达地址的问题曾存在争议。我们认为,接收诉讼文书是诉讼代理人当然的代理事项,亦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需要特别授权的情形。因此,除授权委托书中明确排除外,诉讼代理人所确认的送达地址视为当事人的送达地址。
  3.送达地址确认书的效力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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