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程序的启动包括了依当事人申请和法院依职权两类。在适用公告送达时一般由合议庭的全体成员共同审查适用条件,依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是否适用的决定。
公告送达可以采取以下形式:(1)在法院的公告栏张贴公告。(2)在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3)在报纸上刊登公告。根据2001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改进人民法院公告发布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不得将公告送交《人民法院报》以外的报纸发布。(4)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需要注意的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日益普及,推进电子公告,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告送达平台,充分发挥电子公告覆盖面广、便于查询、精准度高等优势,是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法院在进行公告时,在上述方式中任意选择一种即可。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