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关系及其他债的关系归于消灭 这是混同产生的最主要的后果。债务人不再负担债务,债权人不再享有债权,债权债务关系不复存在。与主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也同时归于消灭,如担保债权、违约金债权、损害赔偿债权等。 2.不发生债的消灭效力的例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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